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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怨偶为房产相争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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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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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当年近6旬的汪女士从安徽省马鞍山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接过一本67000元的存折时,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年逾花甲的吴先生在办完房屋补偿款的交割手续后,也如释重负地舒了一口气。

  1997年,汪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先生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均要求将共同所有的房屋分给自己,但都无钱给予对方补偿。法院在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同时,判决双方共有住房仍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判决生效后,双方就如何共同居住无法达成一致,该房由吴先生带女儿居住,汪女士无奈只得在外租房。其间,双方因子女抚养,房屋分割等问题纷争不断。2005年底,原告汪女士再次具状法院,要求对原判决中共同所有、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分割。

  出于对法院前次判决的不理解和此次法院有可能将涉案房屋判给被告的担心,汪女士在开庭前多次到市、区有关部门上访,除陈述单方的理由和担心外,强烈要求将该房分给己方。原告的上访加上双方情绪对立,互不相让,使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倍受各方关注,法院和承办法官也承受着很大压力。

  法院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相互斗气,不能理智地处理纠纷的实际情况,始终坚持进行疏导和调解。承办法官和院、庭领导,耐心地听取双方意见,从消除对立情绪入手,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多角度、多层面对双方的思想工作,通过反复劝解和疏导,双方接受了法官的建议:搁置其他争议,心平气和地就房屋分割问题进行协商。

  由于双方积怨太深,调解工作进行的异常艰难。双方立场的每一次松动,调解距离的每一次拉近,法官都有给予充分的肯定。经过数次调解之后,双方已接近达成调解协议,但最后关头,双方均不愿继续让步,调解再次陷入僵局。为避免和解局面出现倒退,彻底解开双方的心结,承办法官又邀请某民主党派组织(原、被告均是某民主党派成员)及双方信任的人士共同做调解工作。

  通过多方努力,原、被告终于为法官的诚心、耐心、公心所感动,接受了法官在充分平衡双方利益基础上提出的折衷方案: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补偿67000元。在制作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双方承诺,彼此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调解协议签订一周之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补偿款的交割手续,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中国法院网·心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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