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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院对面修厕所 冲淡生意老板状告村委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2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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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在李女士开办的农家院对面修建公共厕所,农家院的老板李女士认为村委会的这一行为,影响了自己的生意,将村委会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日前,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李女士家位于北京昌平十三陵特区银山塔林风景区内,2003年李女士办理旅游服务部营业执照,开始从事旅游服务工作,营业执照中载明营业期限自2004年1月30日到2008年1月29日。原告家可容纳游客十七、八人,到银山塔林旅游观光的游客可到原告家中住宿就餐,原告为此还添置了相应的设施。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再加上李女士经营有方,引来了不少回头客,李女士的农家院利润平均每年可达2.5万元左右。

  但是好景不长,村委会于2005年在李女士的农家院对面修建公共厕所,经测量厕所距离李女士家仅有9.5米。而且厕所没有防水设施,粪便顺着石头缝隙向外渗流入小河,每当天气变暖时,厕所臭味熏天,始终弥漫到李女士的农家院中,并招来苍蝇无数。生意受到严重影响的李女士多次找村委会协商要求拆除厕所,遭到拒绝,遂李女士起诉要求被告村委会立即拆除位于原告门前的公共厕所。

  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该清求,并依据被告答辩更为要求被告于2010年6月底前按国家环保厕所标准改建该厕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2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村委会答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于理不通,请求驳回。公共厕所建于2004年秋天,已超过4年,已过诉讼时效;当时建公共厕所是,原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建公厕是方便百姓生活,是公共设施,公厕和原告相隔10米的距离,对原告没有影响;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依据,原告夫妻在银山塔林工作,没有损失;现在村里根据政府的要求已经上报了对本村公共厕所的改造计划,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部分,准备于2010年6月底以前按照国家标准将争议的厕所改造为环保厕所。

  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现场勘查表明:被告修建的公共厕所宽3.2米,长6.6米,厕所设施较简陋,无冲水设备。该厕所与原告所在的16号院隔溪相望,距离原告院墙最短距离9.35米。勘查当日在原告院内未闻及明显厕所异味,对此,原告认为系天气原因,当天空气质量好,及溪水冲刷了粪便的原因。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修建的厕所是否对原告的旅游服务经营造成了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原告系从事提供餐饮、住宿等旅游服务,一般情况下其经营状况及收益受经营地址、环境、服务内容、游客喜好及消费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故依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及本院勘查情况尚不能确定本案争议厕所是否对原告造成影响以及影响程度。该问题有待于专业机构进行环境司法评估后给出专门意见。但是原告放弃了鉴定申请,导致法院无法对该专业问题作出判断。依据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是故法院依据该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于原告的要求损失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中,本案原告依据被告对争议厕所的改造计划相应变更了其要求立即拆除的诉讼请求,并达成了一致,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故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于2010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环保厕所标准对建于原告李女士所在的院门口的简易公共厕所进行改造。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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