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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诈骗短信汇28万房款 银行转换业务不加解释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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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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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糊涂的母子在未向中介公司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仅凭一条手机短信,竟轻易将28万元房款汇出。由于无法追回钱款,这对母子将受理汇款业务的银行告进法院。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银行因在业务转换时未对客户尽到告知及解释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判承担30%责任。

  2008年2月,周女士的儿子沈先生通过中介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同年3月5日支付28万元首付款,三月初沈就付款事宜等与中介公司进行了商议。期间,沈先生收到一则短信,内容为“汇款请直接汇到工商银行6222021908001174146,黄毅杰” ,沈以为是中介公司的汇款指令,于是在3月4日将短信转发给了母亲。但同时,沈先生留了个心眼,认为开具本票比较安全,因此嘱咐周女士开具本票。周女士收到短信后立即前往银行。

  在银行柜台,周女士先向柜员要求开本票,柜员在告知“这里不开本票”后未加解释,便将一张空白的没有注明业务名称的个人业务凭证给周女士填写,同时接待其他客户。周女士按短信内容在银行联的“客户备注”栏内填写了收款人姓名、收款账号及金额,并在“客户确认”栏内签名后交给柜员。柜员随后办理了相关汇款手续。

  离开银行,周女士和儿子取得联系,得知汇款信息并不确定,于是5分种内赶紧返回银行与柜员交涉。柜员称款项已汇出无法退回。心急如焚的周女士又要求柜员冻结收款账户,但未能成功。于是,周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沈先生收到的是诈骗短信,由于尚未破案也无法追回周女士所汇款项,周女士将银行推上被告席。

  一审法院经审理,酌情判令银行方面按汇款数额的30%向周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认为自己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周女士轻信诈骗短信,未能理解本票与汇款业务的区别而填写业务凭证,这些过错是交易款项被骗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承担大部分损失。但交易过程中银行在未向周女士详细解释和告知本票业务与汇款业务的区别及风险的情况下,直接转换业务,有所不当。并且银行违反操作规程,打印汇款内容与客户签字确认顺序颠倒,在周女士交涉后亦未试图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对消费者不够尽责,对款项被骗具有一定的责任,据此酌情判令银行方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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