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客户存巨款被骗走 证券公司被判全额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5 10:42
人浏览
武汉6位市民存进证券公司67万余元巨款却被他人冒名取走,在告状无门之时他们找到检察院。法院后根据检察建议审理了此案。近日,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证券公司全额赔偿6人存款及银行利息。
  
  2000年初,喻明、李菲、赵履祥等6人听说海通证券公司可吸纳个人资金“代客理财”,到期还可获得可观回报,便于当年4月欣然将67.1万元个人积蓄放心地存进了海通证券公司武汉分公司江大路营业部。
  
  然而,到了2001年5月,6人到海通江大营业部去取到期存款时,却被告知此巨款已于2000年6月被一个名叫陈志刚(现在逃,海通公司暗许其从事吸纳资金活动)的人分两次从柜台取走了。
  
  喻明等6人据理力争:钱是存进了海通江大路营业部,该部就应对存款安全负责任。而海通证券江大路营业部否认自己与6人办理了代客理财业务,并称6人是受到嫌疑人陈志刚的蒙蔽而与陈私下签订了《国债投资协议书》,陈是作为6人的委托代理人将钱取走的,己方没有责任。
  
  无奈之中,6人于2001年8月28日将海通证券江大路营业部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海通证券江大路营业部提出:此案涉嫌系陈志刚等人以高息为诱饵,从而骗取喻明等6人钱财的经济犯罪。警方已对喻立案侦查。根据“现刑后民”原则,此案应在公安机关有了刑事案件结论后再作审理,法院随后裁定驳回了6人的起诉。
  
  6人于是找到江岸区检察院求助。该院经审查认为:如果证券公司在审核发放存款方面却有过错的话,那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判。且6人存入的资金属于“证券保证金”的性质,而国家证监会已有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的保证金。
  
  经过数月的调查,该院向江岸区法院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重新受理此案。2003年3月31日,法院采纳建议后受理了此案。当年,法院认定喻明等6人和海通证券江大路营业部均有过错,即判决原被告按2:8的比例分担损失。喻明等人不服此判决而提出了上诉。
  
  武汉市中级法院高度重视此案,先后两次开庭查明了案件事实,后认定海通证券江大路营业部对喻明等6名客户的资金安全及控制存在过错,遂终审判决海通证券江大路营业部悉数赔偿喻明等6人的存款及银行利息。正义网·晓亮 李勇胜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