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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摔伤 发包人、分包方和承包方成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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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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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一方,一方又将工程分包给另一方,另一方承包其工程。在工程建设中承包方的雇员跌落摔伤,雇员将发包人、分包方和承包方三方共同告上法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陶弟赔偿原告陶兄损失费35299.9元;被告来安县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30日,被告某实业公司为甲方与无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为乙方签订一份《防水工程合同》,甲方将厂房防水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其中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均与发包人无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又将其工程分包给无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被告陶弟施工,2008年2月18日,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陶弟签订一份《防水卷材施工合同》,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为甲方,被告陶弟为乙方,合同其中约定:工程施工期间,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甲方概不负责。原告陶兄随被告陶弟到被告某实业公司做厂房防水工程,原告陶兄在做厂房防水工程时,跌落摔伤,被送往来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陶兄的伤经来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额叶挫伤、颅底骨折、左肺挫伤、左尺桡骨骨折。共用去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35299.9元。三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陶兄是被告陶弟的雇员,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陶兄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陶弟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某实业公司、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防水工程合同》中规定:施工中发生人身伤亡等一切安全事故均与发包人无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以及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陶弟签定的《防水卷材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施工期间,如因乙方(陶弟)原因造成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甲方概不负责;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属无效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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