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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搭便车遭遇车翻人伤 司机被判赔偿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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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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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乘客免费乘车受伤,司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陈峰泉赔偿原告刘爱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等费用共计3.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23日,原告刘爱琴因外出办事便免费搭乘同村人陈峰泉驾驶的货运三轮汽车(无牌无证)。当三轮车行驶至一下坡处时,迎面驶来一辆摩托车。由于陈峰泉驾驶技术生疏,导致三轮车翻到了路外,车内发动机中的开水流出,造成原告严重烫伤,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烫伤深度Ⅱ度—Ⅲ度,面积约60%,共花去医疗费27613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安全义务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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