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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权 冯骥才又成被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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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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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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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照片

  中国摄影家李振盛就作家冯骥才《一百个人的十年》(以下简称《十年》)又一次侵犯其4幅“文革”历史照片著作权,日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定于8月24日下午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李振盛诉称,2003年7月,时代文艺出版社经冯骥才授权,出版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实为时代文艺出版社第四编辑室)策划编辑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以下简称《十年(插图本)》),责任编辑为时任社长叶天洪和第四编辑室主任张明。被告在编辑出版该书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原告公开发表的均有署名的“文革”照片盗版侵权使用,事先未经作者允许,出版时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注明出处,出版后也未按规定支付稿酬。
  
  原告李振盛被侵权的4幅摄影作品是:1、“四清”运动中,每逢开会都要把“四类分子”集中起来,由武装民兵押解到场听会;2、“文革”中,哈尔滨市群众斗争会的现场;3、“文革”中,红卫兵给黑龙江省省长李范五剃“鬼头”;4、哈尔滨市“极乐寺”的和尚被迫拿着批判佛经的标语照相。其中,第3、4项中的两幅照片在十年前由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十年》中就曾侵权使用过,并由此引发一场诉讼。
  
  李振盛告诉笔者,发现新出版的《十年(插图本)》侵权事实后,本着和解免诉之初衷,主动挂电话发传真与时代文艺出版社联络,期望能够得到一个友善的回应,以免发展到对簿公堂的地步。令人扼腕的是,原告直到多日后才接到该书责任编辑张明简短的回电,他表示:“三两天后会再次电话沟通此事”,但自此便杳无音信,长时间不再联络不予理睬,原告依然抱着和解之诚意,多次长途电话联系总算找到了这位责任编辑,经长时间交谈仍协商无果。最后,这位编辑甩下一句话:“那你就起诉好了”。在这种情势下,原告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早在十年前,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冯骥才《十年》即盗版侵权原告4幅“文革”照片。当时,李振盛本着友善的愿望通过熟人与冯骥才联络沟通,但未得到任何回应。为依法维护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呼唤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法制意识,遂于1993年12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文艺出版社和冯骥才两被告侵权。当时,曾有媒体电话采访冯骥才,他竟然说道:“现在告状的人多了,告我的人也很多。这些人不外乎是想借此出出名,或讹点钱财等等。对此,我一律没功夫说话,这样太抬举了他们。”南京中院于1994年4月8日开庭公开审理,电视台通过卫星转播庭审全过程。最终,原告胜诉并获得经济赔偿。这起著作权纠纷案被国内外媒体称之为“中国摄影作品侵权第一案”。
  
  时隔四年,在那场“首例摄影著作权案”中曾作为被告出庭的江苏文艺出版社《十年》责任编辑张昌华,在人民出版社主办的《人物》杂志(1998年第12期)发表题为《我说大冯——一个编辑眼中的冯骥才》署名文章。张先生这样写道:
  
  天下谁人不识君。人讥法国人不知拿破仑、美国人不知华盛顿是“国痴”,文学圈内人不知大冯就有点儿“圈痴”了。此话有点肉麻。……甚而他连“仕途”也日渐通达,身上披挂的官衔就有一大串,这摞有形无形的身外之物,不意中也隐显出一个“大”字,笼而统之标志着他是个有头有脸的“高大全”……孰料,两年后,大冯和我皆因《十年》插页照片“侵权”,而被推上法庭。全国媒体众口一词,称其是“建国以来摄影作品侵权第一案”。始作俑者是我……接到诉状后我给大冯打电话,将“侵权”的事简略地述说一下,又说原告索赔5万元。大冯听我说经过时先是“嗯”、“嗯”、“嗯”个不停,一听要索赔,砍头只当风吹帽般哈哈一笑:“是哪位山沟沟里的兄弟,找咱扶贫来了。”不日,媒体展开地毯式轰炸。小报记者们盯得你坐立不安……冯骥才是个潇洒的家伙。他是大忙人。那么多“主编”、“主席”、“常委”,丁当作响的官牌在身,他是位有开不完的会的“华威先生”。
  
  李振盛在《民事诉状》中不无痛心地写道:“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一向在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抢救文化的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面对庄严的法律诉讼,竟信口开河地说出如此有失身份的话。这位浑身挂满‘官牌’的冯先生,本该以‘官’作则,带头尊重并保护知识分子的劳动成果,率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而他却以蔑视的语言把依法维权的公民贬斥为是找他‘扶贫’的‘山沟沟里的兄弟’,并诬蔑‘这些人不外乎是想借此出出名,或讹点钱财’。十年过去了,原告作为仍旧居住在首都的一位‘山沟沟里的兄弟’,又发现冯骥才新出版的《十年(插图本)》再次侵犯其著作权而愤然起诉。这次诉讼仍然不是找被告‘扶贫’,而是要通过诉讼让被告在法律上‘脱贫’。期望这位被告能放下‘官架子’,也放下‘名人身段’,像平民百姓那样认真学习一点法律常识,真正弄明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道理,尽早摘掉自己‘法律贫困’的帽子,懂得尊重法律,平等待人。”
  
  《民事诉状》中又称:“很显然,冯骥才先生并未从1994年4月那场版权官司中汲取应有的教训。时隔十年之后,他授权时代文艺出版社和牧童之春文化公司编辑出版《十年(插图本)》,策划编辑选一批‘文革’图片以增强历史感。由冯骥才亲自审阅责任编辑所挑选的插图照片中,就有十年前江苏文艺出版社《十年》侵权使用过的原告的两幅‘文革’照片。冯骥才欣然‘同意这些图片跟他的文字配合使用’,他又一次支持与默认出版社在其著作中实施侵权行为。这是一起严重侵犯摄影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前后十年间,同一位作家的同一本书,对同一位摄影者的相同照片重复侵权,这种故意侵权行为竟两次发生在拥有众多‘官牌’的冯骥才身上,这是他公然在藐视法律,仗势欺人。试问,假若冯先生是一个平头百姓,他还会如此这般口出狂言吗?”
  
  《十年(插图本)》出版后,冯骥才收到样书时看到其中所采用的200多幅“文革”照片无一署名,他并未提出异议,最终认同了这种故意侵权行为。
  
  同一作家同一本书对同一摄影家作品两次侵权,这是一起国内极为罕见的并具有特殊意义的摄影作品侵权案。十年前,《十年》已构成侵权,被告冯骥才却讥讽李振盛依法维权是“山沟沟里的兄弟”找他“扶贫”。十年后,《十年(插图本)》又再次侵权,原告李振盛要让这位“丁当作响的官牌在身”的冯骥才在法律上“脱贫”。这起案例足以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尚须强化,著作权法的普及还要走过一段漫长而艰难的历程。
  
  李振盛在《民事诉状》中明确指出:大量事实和证据说明,三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纯属故意。
  
  首先,原告李振盛所拍摄的“文革”历史照片多年来被国内外众多媒体广泛发表。
  
  早在1988年3月,原告20幅“文革”系列照片以《让历史告诉未来》为题,在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七家新闻单位主办的《艰巨历程》全国摄影公开赛中荣获最高奖——系列新闻照片大奖,他曾受到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长张爱萍将军的亲切接见和赞扬:“你为人民记录对历史,为国家、为社会做出了贡献,人民会感谢你的”。他拍摄的“文革”照片先后被收入新华社编辑的《永恒之日》以及《中国摄影40年》和《图片中国百年史》等大型画册。入选《中国新闻摄影50年》大型出国展。此外,国内报刊杂志发表多篇他撰写的“文革”照片背后故事的署名文章。这是在国内。
  
  在国外,2003年6月,由法国文化部主办的《李振盛:一位中国摄影家在文化大革命的历程》环球巡回摄影展览在巴黎首展三个月,随后在意大利、比利时、英国、德国、西班牙等欧洲国家巡回展出。同年9月,李振盛的新著《红色新闻兵——一位中国摄影家在文化大革命中的心路历程》,由具有80年历史的英国菲登出版社以英、法、德、意、西等20余种语言文字出版,首页是91岁高龄的张爱萍将军为该书的题词:“让历史告诉未来——李振盛‘文革’摄影作品集”。目前,已出版10余种文字版本正在全球发行。2004年1月,《红色新闻兵》被《美国摄影》杂志评选为2003年度世界最佳摄影画册;同年4月,《红色新闻兵》荣获美国海外记者俱乐部摄影大奖——第65届国外杂志书籍最佳摄影报道奖。欧美众多国际主流媒体发表大量文章评论“该画册是一本无价的历史文献”,赞扬李振盛的“文革”照片“既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又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真实地记录了一个时代”。
  
  其次,近十多年来,李振盛陆续发现国内许多出版物侵犯其著作权,他总是秉持善意态度主动联络沟通,大多侵权者都会主动积极地化解侵权纠纷。但是,他的善意有时也会招来某些侵权者的无理辩解,乃至蛮横无礼。性格耿直的李振盛向来崇尚“敢于向强者挑战,绝不向弱者示威”的信条,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他把那些傲慢的“强势”侵权者一一推上被告席,依法讨回公道。
  
  李振盛先后与之对簿公堂的侵权案例主要有:1994年4月,江苏文艺出版社与冯骥才因《十年》侵权遭到起诉,南京中院公开审理,原告胜诉并获得赔偿;1999年7月,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因《1966我们那一代的记忆》侵权被起诉,经北京二中院调解达成庭前和解;1999年8月,红旗出版社因《红色风波中的交锋与较量》和《共和国相册》侵权引发诉讼,两案经北京二中院公开审理,判令红旗出版社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2002年5月,经济日报出版社因《百年老照片》盗版侵权32位摄影家110幅珍贵历史文献照片,由李振盛作为诉讼代表人组织发起一场集团诉讼,经北京二中院公开审理,判决参加集团诉讼的32位原告胜诉并获得经济赔偿。
  
  上述几起摄影作品侵权案,国内外媒体均有广泛报道,英特网至今仍有上述案件的相关资料以及判决红旗出版社败诉的《民事判决书》全文。
  
  三被告作为业内人士,尤其是冯骥才作为“身上披挂官衔一大串”的中国文联副主席,不应该忘记十年前因《十年》侵权而成为被告的案例,既然有前车之鉴,仍明知故犯;被告时代文艺出版社编辑人员本应遵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设法核查所采用“文革”照片的作者姓名,而作到这一点并非难事,从国内外媒体及网络上均可查阅到均有署名的原告作品。被告明知可为而不为,足以证实他们是在故意侵权。
  
  第三,近年来,李振盛曾数次通过媒体郑重宣示,国内出版社如一时无法联络并获得作者授权,可依据出版需要采用他所拍摄的“文革”照片,但必需尊重作者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和对作品的修改权等合法权益。然而,三被告却在人类进入21世纪之后,在中国政府已正式签署并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情况下,仍肆意采取非法手段将原告均有署名的作品盗版使用,刻意删除作者署名,这是明目张胆地将他人劳动成果据为己有的侵权行为。
  
  在这起《十年(插图本)》侵权案诉讼中,原告李振盛仍像数年前状告红旗出版社、经济日报出版社那样,不聘请代理律师,由他本人直接担负原告及律师的双重职责,单枪匹马与“强势”被告对簿公堂,通过自我辩护讨回公道,维护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李振盛强调,三被告的故意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摄影作品著作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著作权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向北京市第二中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时代文艺出版社、冯骥才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一、立即停止侵权;二、恢复原告作品的署名权;三、支付作品稿酬和应得利润;四、支付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五、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合计50,000元人民币;六、在全国性报刊上声明尊重摄影著作权,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其侵权影响。
  
  十年前,李振盛挑起了被国内外媒体称之为“中国摄影作品侵权第一案”的官司。十年后的今天,李振盛期待着庄严的法律能公正地给予“丁当作响的官牌在身”的冯骥才等三被告一个实实在在的教训,对他们进行一次普及著作法的教育。
中国法院网·陈贻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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