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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代收赔偿 死者家属反悔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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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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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四川阿坝某砂场打工的永登籍男子,因肺痨住院治疗,在出院后返回老家的路上死亡。期间,雇主先垫付住院押金,后又赔偿其家人损失,不料却被男子家人告上法庭。近日,兰州中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红古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5月,杨某在四川阿坝某砂场承揽了工程,并安排来某到该砂场开挖掘机、装载机。6月中旬,来某感觉身体不适,杨某即派人将来某送医院治疗,后又电联其家人说明情况并交给其家人1千元路费。6月29日,其家人赶到医院后,当日便在出院证明书上签字并于7月4日出院。可在返回甘肃的途中来某再次发烧,并于7月5日凌晨死亡。次日,来某的家人委托邻居看护来某尸体,在与杨某处理了善后事宜、签订赔偿协议后,将来某尸体火化。7月7日,邻居将杨某给付的5.6万元及赔偿协议一并交给了来某的家人。后来某家人对赔偿事宜不满,称其并未授权他人处理该事,遂与杨某因赔偿事宜再次发生争议,并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来某在工作期间患病,被告杨某作为雇主及时将来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通知了家属支付了赴川路费,在其家人执意要求出院时,又帮助其家人租用车辆,已尽到雇主应尽的责任。根据查明,来某去世后其家人已受领5.6万元的赔偿款,该行为应视为原告对他人代为协商赔偿事宜予以了追认,现原告主张他人未经授权并对协议事项反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杨某在来某生病前后,没有积极治疗,放任病情恶化,导致来某死亡”的情况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认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赔偿协议是无效的,上诉人称其不知情,但在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上诉人对赔偿协议是认可的,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为有效协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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