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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法院发出首份财产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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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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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咸丰法院受申请人孙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据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向被申请人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了该院第一份劳动争议纠纷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据悉,申请人孙某某受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请,在被申请人分包的湖北恩来恩黔高速公路第六合同段孟家坪大桥工地务工中受伤,孙某某所受伤被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申请人为了保证裁决后顺利执行,向咸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恩来恩黔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款85000元。

  经咸丰法院审查,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我国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作出上述裁定,并告知孙某某在该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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