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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多汇两万元 辞职不还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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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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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一笔21000元的转账,大渡口某服装厂老板娘陈某与厂里设计师李某之间闹了一年多纠纷。陈某两次向大渡口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钱,第一次起诉因由是借款纠纷,结果被驳回。在第二次起诉时,陈某将起诉因由改为了不当得利纠纷。记者昨日从大渡口区法院获悉,陈某第二次起诉要求李某还钱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1、原单位要不回钱打官司

  李某原是大渡口某服装厂设计师,李某在前年11月21日辞职。之后,李某与服装厂老板娘陈某间因经济纠纷闹得不可开交,陈某为此还两次向法院起诉李某。原来,陈某在李某辞职前两周,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转了21000元到李某银行账户上。李某辞职后,陈某屡次找到李某讨要这笔钱款中的2万元,但遭到李某拒绝。李某认为,这笔钱款应是服装厂按约定分给她的提成奖金。

  拿不回钱,陈某在去年6月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李某,结果被法院驳回。今年2月,陈某再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款,这一次,陈某的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

  2、第一次起诉:借款纠纷

  为何陈某的第一次起诉遭到法院驳回?记者从大渡口区法院了解到,陈某去年6月起诉李某时,起诉因由为借款纠纷。

  陈某当时向法官表示,自己听说李某的母亲生病住院了,就琢磨着汇1000元慰问金过去。结果在网上转账时,转成了21000元。她认为,转账钱款中,多汇的2万元应该算是借给李某的,所以就按借款纠纷起诉了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无法证明转账款项系奖金提成,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作为原告的陈某应对这笔转账款中的2万元系借款的主张提供证据。但陈某仅能证明自己曾给李某汇过21000元的钱款,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笔钱的性质为借款,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所以依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3、第二次起诉:不当得利纠纷

  第一次起诉被驳回,陈某又找到李某协商无果,遂聘请了律师,在经过咨询后,以不当得利纠纷,在今年2月向法院起诉李某,在要求李某归还转账款项中的2万元的同时,还要求其支付利息。

  “她第一次说是借款,结果被法院驳回,这次又说我是不当得利,完全是诬陷我,这笔钱本就是我该得的奖金。”日前,在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纠纷的过程中,针对陈某所称的钱款转错了的说法,李某当庭进行了反驳,但李某却又无法拿出陈某所转钱款系其奖金提成的任何证据。

  法官调查审理后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人。本案中,李某无法证明陈某多转的2万元系其奖金,而李某在没有提供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又因这笔转账的钱款取得了利益,给陈某造成了损失,所以属于不当得利。同时,法官认为,在陈某起诉后,李某仍然拒绝返还,属于恶意占有。

  法官遂一审判决李某在归还2万元钱款的同时,还需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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