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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认为无“败诉”拒付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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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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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后可以说皆大欢喜,然而此后被告却以“自己没有败诉”为由拒交诉讼费,最后,2012年初,原被告代理人从定纷止争的角度出发,分别减免了当事人835元代理费,为被告代交了案件受理费。

  2008年10月20日,林某的丈夫刘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陈某松借款12万余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5%,林某夫妻俩共同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同年10月31日,刘某再次向陈某松借款18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5%,由刘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2010年3月,刘某去世。当年11月17日,林某偿还借款本息27万余元。

  2011年3月16日,陈某松以本案借款系发生在被告林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其夫妻共同偿还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林某刘某夫妇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13万元及利息。

  同年11月14日,法院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林某还原告陈某松8.5万元了结纠纷,款分两期付清,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偿还5万元,余下借款在次年偿还。

  这起借贷纠纷案本应就此了结,但此时被告林某却不干了。原来,林某认为,败诉一方才要交诉讼费,但此案件是调解结案,自己没有败诉,她不愿意负担案件受理费1670元中自己相应的部分。最后,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分别减免了当事人835元代理费,为被告代交了诉讼费用

  举案说法

  调解成功诉讼费可减半

  那么对于交纳诉讼费我国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官介绍,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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