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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院 首例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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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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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确认调节协议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有关组织的主持人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协议有效性的案件。毛军与神木县某医院发生医患纠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作出裁定书。

  2013年9月22日,神木法院向当事人毛军(化名)和神木县某医院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如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案为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该县首例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2013年4月,毛军因病到神木县某医院就诊,双方发生医患纠纷,后经神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医院在无医疗责任的前提下5日内一次性给予毛军经济补偿5万元。

  2013年9月21日,二申请人向神木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神木法院立案调解中心收到案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审查,查询相关资料,并请示主管院领导,在认定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迅速作出了民事裁定书,确认了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裁定书同时明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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