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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运行时间上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1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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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指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民事诉讼中起诉、立案阶段在案件的运行时间上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如下时间要求应当引起法院和当事人的注意:

  1、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填写受理案件通知书,不受理的则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不服可以上诉。

  2、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或发出公告。

  3、告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者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因为答辩是一种权利。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在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交纳何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之规定,应包括下列费用:

  1、事人进行民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2、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3、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4、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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