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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3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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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管辖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商定选择纠纷管辖的法院,既然是当事人自己选择法院,那么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肯定不会太广,只能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纠纷才可以适用协议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其》规定可以协议管辖的只有合同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将带您一起了解下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协议管辖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协议管辖的无效情形

  根据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的协议管辖无效:

  1、针对身份关系纠纷订立管辖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仲裁法明确此类纠纷不能交由仲裁机构仲裁。新民诉法明确协议管辖适用范围为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故目前不宜突破。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管辖条款。

  3、针对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纠纷订立的管辖协议。当事人不得预先就不特定的法律关系或一切诉讼订立管辖协议。此类无任何法律关系基础的管辖协议,通常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造成诉讼的不公平和不便利,故为保护一方的管辖利益,不能承认其效力。

  4、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实践中常见的为两种,一为“守约方所在地法院”,一为“当地法院”。前者最高法院明确为无效约定。后者则有争议,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可以确定何为当地,约定有效,不能确定的,则为无效。

  5、浮动的管辖(仲裁)协议。实践中,执法尺度不一,有的认为全部无效,有的认为部分无效即约定的仲裁无效,约定的法院有效。从单一条款分析来看,一个条款很难再划分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而且约定了两种互相冲突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此类条款也应认定为全部无效。

  三、选择多个管辖法院的处理

  实践中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的,均被认定为无效。 但约定由当事人各自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起诉方住所人民法院管辖,是实践中常见的表述。对此类约定,实际上是选择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的管辖。但依据新民诉法第35条的规定,解决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问题,因此,没有必要认定为无效。故以上情形的管辖约定内容,认定为有效约定。

  我国民诉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是书面协议管辖,不可以是口头的,在司法实践当中,也不认可口头协议管辖。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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