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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年检力度 强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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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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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就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修订《年检办法》?

  答:企业年度检验是法定的一项管理制度。早在1993年我局就制订了《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3个原因:一是近几年来,企业年度检验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工商年检已受到愈来愈多企业的重视,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但企业不参加年检现象依然存在,个别企业连续几年不参检,逃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违法经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原《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对此显得监管力度不够,需要予以完善。二是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范。1993年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的《年检办法》已不适应公司年检工作的要求,需要根据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特点作新的规定。三是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开始施行。《年检办法》中规定的一些行政处罚条款需要调整,以便与《行政处罚法》衔接。

  问:这次修订《年检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年检办法》,就是要加大年检力度,强化监督管理手段,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职能的到位。《年检办法》的发布与施行,对于规范年检行为,加强企业监督管理,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促进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问:新的《年检办法》与原有规定在内容上做了哪些重要修改?

  答:这次修订的《年检办法》,将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列为年检对象,加强了对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其次是增加了年检审查事项,使工商行政管理年检内容更加规范化。再次就是增加了将通过年检的企业进行分类的条款和行政处罚条款。

  问:新的《年检办法》从哪些方面加强了监督管理的力度?

  答:加强年检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来的《年检办法》没有将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列为年检对象,而是采取随所属的企业法人一起年检的做法,对其年检规定不很明确,年检要求不很严格,年检力度也不够有力。在全国约800万户企业中,非法人分支机构占有相当大比重。加强对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新的《年检办法》第2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将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列为年检对象,有力地加强了企业监督管理的力度。

  二、明确规定了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年度检验是确认企业法人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但两个《条例》对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能否从事经营活动,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法人未参加年检仍然从事经营活动的性质难以认定。同时也给有关经济案件的查处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在《年检办法》中明确规定,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参加年检企业的监督管理有了明确依据。

  三、《年检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其(一)、(二)项所列行为均属严重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有上述(一)、(二)项行为的企业,均不具备法人条件,因此这类企业理所当然的不应取得继续经营的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不予通过年检。

  问:什么是企业分类,建立企业分类制度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答:企业分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通过年检的企业列为A、B级。对企业进行分类,具有社会公示作用。被列为B级的企业表明有违法、违规行为。这种公示作用将有利于保护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其次,通过对B级企业的某些行为予以限制,如对注册资本不到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也不得投资设立公司。当然,企业被列为A级或B级并非终身不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类别的划分,根据企业上一年度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建立企业分类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的一种特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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