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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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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影像媒体的不断进步,作品越来越容易得到广泛的传播,作品中的主人公形象逐步为人所周知。而将这些角色的形象以至名称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上,往往会强烈地唤起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取得商业上的成功。这种谋求作品中角色(名称)的商品实用化的权利被称为商品化权。由于作品中的角色,尤其是著名的角色,包含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常被他人擅自在商业上使用,所以在法律上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

  但是商品化权保护的客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侵犯商品化权如果被认为是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的话,到底侵犯的是何种权利?对于这些问题,本文拟结合日本近年来的案例进行探讨。?

  〈SAZAE案件〉——东京地方法院1976年5月26日判决?

  原告X(漫画家)从1946年起,创作了报纸连载漫画《SAZAE夫人》,最初是在FUKUNICHI晚报上刊载,从1949年以后,又在朝日新闻上刊登。?

  被告Y(旅客汽车运输公司)从1951年5月1日开始经营旅游巴士至1970年12月31日期间,在旅游巴士的车体两侧的上部中央位置描绘了《SAZAE夫人》中的主人公SAZAE夫人的头像,在下部左、右两侧各绘有《SAZAE夫人》漫画中另外两个人物WAKAME和KATSUO的头像。

  ?由于Y公司经营该绘有图案的旅游巴士的租赁业务,X认为Y的行为是对本案漫画中主人公头部表现的特性的复制,侵害了该漫画作品的复制权,请求3672万日元的损害赔偿。法院部分认定了原告的请求。?

  漫画《SAZAE夫人》所描绘的是主人公SAZAE夫人作为一个普通上班工薪族的妻子,在家务劳动、抚养子女以及邻里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开朗性格。除了SAZAE夫人之外,在漫画中出场的还有SAZAE夫人的弟弟KATSUO,妹妹WAKAME,父亲波平和母亲舟等人物角色。?

  这个案例的判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是日本首次用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中的角色,在判决中由于建立了一套以著作权法保护角色的理论,解决了采用著作权保护的一些理论问题,所以在此之后的许多类似判例中都承袭了本判决的观点。?

  角色是否是作品,能否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一直是一个难题。因为在美术作品中,表现角色所采用的方法是片段式的,但是角色留给人们的往往不是某个画面中的姿态和表情,而是作为角色总体的性格、容貌和姿态等连续的印象,所以当他人擅自使用角色来招揽顾客时,也不会简单地复制某一幅画面,只要在画面中采用了能表现这个人物的一些特点即可使人联想到该角色。保护角色如果只保护作品中出现的画面,这显然是毫无意义的。但是如果将保护范围扩大至角色的性格、神态等抽象的方面时,理论上的根据又是什么呢??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作品是对思想或者感情的创作性表现,必须是属于文艺、学术、美术或者音乐的范畴。日本学术界认为,角色不具有与描写角色的文学的、绘画的作品所不同的创作性。[1]

  在本案的判决中对角色的表现形式是这样写的:“给予漫画的出场人物以剧中角色、容貌、姿态等恒久性的表现,应当解释为超越了语言所表达的题目和情节,也超越了某特定场景中特定出场人物的面部表情、头部方向、身体动作等”,认为角色是“可以使人看出是连载漫画中出场人物的容貌、姿态、性格等的表现”。虽然在判决中没有直接说明角色是否属于作品,但是判决明确地认定,Y使用漫画角色的行为侵犯了X的著作权。?

  由于在《SAZAE案件》的判决中,已经建立起一套用著作权保护角色形象的理论,所以在这之后的这类案件,都遵循了这个思想。如在1978年12月22日东京地方法院判决的《SNOOPY案件》的判决书中写道:“被告在其制造和销售的手表的表盘上描绘有(SNOOPY)形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就本案漫画(《PEANUTS》)所拥有的著作权,即:被告的上述行为是使用本案漫画的角色,进行有形的再制。”在这个案例中,不但沿用了SAZAE案件的理论,而且还认定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

  对于角色形象的擅自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作者著作权,这已经比较统一,但是作品的标题和角色的名称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仍然是个难题。在1977年东京地方法院判决的TATYAKI案件中,虽然认定角色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明确地否定了著作权对包含于角色形象中的角色名称和题目的保护。可是在1990年7月20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的《大力水手案件》的判决中,情况发生了变化。该案是近年来很有影响的案例,也是最高法院首次对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作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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