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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规定的再认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4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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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从施行以来的司法实践上看,该规定在指导当事人正确及时举证和促进法官准确合理认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确立了一系列新的证据规则和新理念,而传统的法律思维、诉讼模式在一定时期内很难改变,法官对证据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加之规定本身存在的一些局限,导致证据规定在实施中遇到了不少问题。笔者就当前基层法院执行证据规定的情况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证据规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发展变化

审判方式改革以前我们采用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审判人员为了能够查清案件事实,积极主动的参与案件调查,对于案件的整个过程负责。审判方式改革后,特别是证据规定出台后,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提出的一系列新规则、新理念,要求我们采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的法律思维实现从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证据规定施行之初有的法院和法官由于对证据规定的立法目的和实际意义等理解不到位,实践中出现机械适用证据规定的情况。但随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及证据规定在运行中的一些局限,人们对于证据规定提出了一些质疑,适用时逐渐趋于理性化,既不能停留在职权主义阶段,也不能将当事人主义绝对化。审判中更多的结合具体案情、当事人情况和具体的客观实际,对证据规定作全面理解,灵活掌握,充分发挥证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二、证据规定运行以来的优势

一是它能够指导当事人正确及时举证。证据规定确定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期限,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调动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积极性,

二是证据规定改变了超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大包大揽”的做法,有利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保持中立的法律地位,公正高效的处理案件,避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三是有利于促进法官正确认证。证据规定确定的司法认知、优势证据等一系列规则,使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

四是促进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是证据制度的改革。在证据规定实施之后,当事人在法庭上能够越来越多地利用证据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证据规定的出台对整个诉讼制度的变革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三、证据规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观念不适应。具体表现在:一方面由于基层法院面对的当事人文化素养、法律水平、诉讼能力普遍较低,证据知识和意识薄弱。大多数当事人都认为只要案子到了法院,后续的事就由法院负责了,他们的认识还停留在过去的职权主义阶段。对于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和其他的一些举证指导没有给予高度的重视,也没有认识到举证责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受传统的法律思维和诉讼模式的影响,部分审判人员还未能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彻底转换角色。在审判活动中有的法官还不能完全适应《证据规则》确立的一系列新规则和新理念的要求,职权主义的审判现象仍然存在。

二是机械适用证据规定的现象仍然存在,规定出台之初,上级院的各种培训、业务交流都要求严格按照证据规定来把握证据,从而造成一些当事人因逾期举证,证人无法出庭等原因,导致证据失权,实体权利无法无法得到保护,这一现象在落后的农牧区尤为明显。此后,法院对证据失权采取了越来越谨慎的态度,但个别法官仍然存在机械适用证据规定的问题。

三是证据规定虽已实行几年,但仍不能完全适应农村落后地区。基层法院面对的主要是农牧民,大多数农牧民打官司法只是凭着一种朴素的认识来进行诉讼,对什么是举证、如何举证,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都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因此,在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证据规定仍显超前。

四是在几年的具体实施中,对证据规定已有很多突破,其已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完整的司法解释,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证据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的修改,如对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分配上的改变等。

此外,证据规定一出台,本身就存在着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如证据交换的规定,因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增加当事人费用,不利于诉讼效率之嫌,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很少,没有达到应有的功效。对逾期举证,导致证据失权的观念已完全不能适应审判实践,越来越被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所取代。此外,在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方面的规定,原有规定过于机械,不利于案件的审理。

四、如何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定

证据规定实施之初,一些弊端显而易见,也曾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当前有一部分人主张要废掉证据规定,否定说有一定的市场,但作为一个创新性的司法解释,虽然存在一些缺点,但其体现出的前瞻性和证据规则的发展趋势,还是值得肯定的,“不能在倒洗澡水时把澡盆里的婴儿一起倒掉”。因此,肯定其积极的一面,弥补其不足是证据规定应走之路。

首先要考虑中国国情。中国地域辽阔,城乡、工农差别较大,任何一部法律,一个司法解释如果不考虑上述因素,就会太超前或太落后,因此,既能体现超前性,又能兼顾广大农牧民的法律素养,是下一步完善证据规定必须考虑的。

其次,在丰富的审判实践中去汲取那些有益的实践经验,并加以提炼,补充司法解释的不足。任何法律的产生都来自于社会实践,并最终在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完善。

当前,我们对待证据规定应该是能动灵活地运用,既不能完全抛弃,也不能本本主义。由于基层法院面对的当事人文化和法律水平偏低,诉讼能力较弱等现状的存在,我们在执行证据规定时,一般坚持让当事人穷尽证据后,严格按证据规定确定的裁判规则来处理案件,从而尽最大努力去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在审判实践中,行使好释明权,做好举证指导,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适当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职能,但原则上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只要我们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去能动灵活地运用证据规定,就能够达到公正裁判的目的。

来源: 中国法院网库伦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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