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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母校,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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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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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个打算以宪法与行政法为业的人,我一向对于宪法上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有关条款颇为关注。记得宪法第39条说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但是昨天晚上,笔者敏感地发现自己的住宅不受侵犯权似乎真的被侵犯了。

  不知道从学生时代走过来的人是否都有过类似的经历——其实事情的过程并不复杂。晚上8点左右,笔者寝室的三个人都在屋里忙自己的事情,突然传来敲门声。询问了数次“找哪位”却无人答应,接着惊人的一幕上演:外面的人直接用房卡(后来知道是宿舍楼值班员那里的“万能房卡”,可以刷开全楼任何一间宿舍的门)刷开了寝室房门,一名保安在我们三个人错愕的眼神中悠然进屋环视一周,说了句“不要使用违章电器”,便又悠然地踱了出去,手上还晃着七八个大概是之前从其他宿舍收缴来的电热水壶。

  房门重新关上了,笔者的心情却再难平静。脑子里浮现出来的,正是宪法第39条。

  其实,对于保安的行为我们可以理解,毕竟国庆临近,而北京高校宿舍的用电安全又一向颇为令人头疼。故而在国庆放假前检查一下宿舍的违章电器本来无可厚非。然而问题是,这种直接开门闯入宿舍的做法是否合适?严重些说,是否侵害了作为住宿者的学生的住宅不受侵犯权?为了弄清这个问题,必须澄清两点,一是宿舍是否属于宪法或法律所指称的“住宅”?二是保安未经允许直接进房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犯”?

  首先,学生宿舍成为“住宅”的可能性。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住宅”作出明确的解释。似乎最高法在对刑法上的“入室抢劫”问题做出解释时,持有公共宿舍不作为“室”予以理解的观点。但是这里探讨的问题同“入室抢劫”的“室”相差甚远。那么学理上又作何解释呢?宪法权利学者周伟教授曾指出:“居住的处所并不限于个人的居所……实质上是指个人的居住空间,即这里所指的住宅,其范围不仅是指严格意义上的个人的居所,而且也包括各种类型用于个人生活目的的房屋,无论其法律属性属于所有、租赁、合法占有或非法占有,也无论其使用的性质属于住所、休假住所、宾馆、临时住所,甚至商业主所……”(参见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根据笔者的理解,成为“住宅”的条件主要有如下两个:一是为了日常生活用途,二是相对与外界而言有一定的封闭性和较为明确的范围界限。除此外,无论对居住房屋的占有是源于所有还是租赁,无论该房屋的性质是家庭住房或是旅店或是其他,都应当受到宪法第39条的保护。那么,高校学生宿舍是否属于住宅呢?满足“日常生活用途”的条件自不待言,关键是是否满足第二个条件?笔者以为这应当分情况讨论。其一,目前许多高校的学生宿舍是筒子楼,即每层学生公用一个水房和卫生间,这种筒子楼里的宿舍很难称得上是“住宅”,因为相当一部分生活行为(洗漱、如厕)是在房间之外的地方完成的,此时的宿舍就稍微欠缺“一定的封闭性和相对明确的范围界限”的要件。其二,许多新近建成的宿舍楼,内部结构更为科学合理,每个宿舍都自带卫生间,除吃饭外绝大部分的生活行为都可以在房间内完成。因此这种楼即使男女生混住也不会造成过多的不便。这样的宿舍房间,完全满足对于“住宅”的界定,因此居住者应当享有住宅不受侵犯权。笔者所住的宿舍就属于这一类。单从这一点来看,昨晚保安自行刷卡入室的行为已经具有侵犯包括笔者在内的三名室友的住宅不受侵犯权的嫌疑。

  其次,保安自行刷卡开门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第一,关于连问数遍“找哪位”却故意不予回答的行为。这种现象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我们的询问没有传入门口保安的耳朵。看似荒谬,实有可能。但是我们已经连问数遍,这也就尽到了一定注意义务,保安不能再以“没听见”为由而自行刷卡。其二,门外人故意不答应。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起到“突击”的效果,防止屋内的人在得知敲门者身份或意图后将违章电器迅速藏起。这无疑就属于具有“侵犯故意”了。话又说回来,倘若你保安本就没想着要“自报家门”,敲门又有何意义?第二,关于敲门后自行刷卡开门并直接进入房间的行为。这种行为认定为“侵犯”也是无可置疑的。对住宅侵犯的方式无非两种:一是以虚假语言骗开房门突然闯入,如著名的延安“夫妻黄碟案”中的警察;一是直接闯入,如昨晚的保安。至此,我们大致上已经可以认定,昨晚保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住宅的侵犯。

  问题说到这里并未完结,因为法理上的一条重要原则在于,法上的权利都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倘若保安们存在合理的法上的依据而走进我们的宿舍,那也不能视为构成对住宅的侵犯。这种合法依据,有还是没有?《高等教育法》第41条对高校的职权做了列举:“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从中很容易解释出高校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权,但却难以解释出高校可以这种颇显恣意的方式实施管理行为。即便是作为兜底条款的(六),也很难让这种恣意自圆其说。也许会有人从特别权力关系的角度加以反驳,但问题是这里已经上升至宪法权利的范畴,用一个行政法学的理论进行解释似乎并不合适。由此,学校出于用电安全的考虑没收违章电器的行为足够正当,但却不能掩盖其行为具体实施过程中侵犯学生住宅不受侵犯权的非正当性。

  除了以上的理论分析,保安的做法还可能给学校本身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如,倘若这个情况发生在炎炎夏日的女生寝室,结果会如何?又如,倘若自行开门进房后发现房内无人,但事后学生却发现寝室有物品丢失,结果会如何?再如,倘若自行进房后发现学生正在房内进行具有隐私性的活动,造成住宅不受侵犯权和隐私权的双重损害,结果又会如何?还如,倘若房间内的学生恰是研习法学、且偏偏对宪法权利颇为关注,结果还会如何?——如果笔者的实话实说,对于学校而言是一种困扰的话,我只能说,I’m straightfoward and I’m sorry.

  这里的“sorry”,无疑是“遗憾”之意。因为笔者只想“sorry”地问一句:尊敬的母校,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呢?

  最后的几句题外话,是关于如何既能实现管理目的、又能保证学生权利不受侵害的探讨或建议。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应当被尤为注意。第一,在敲门时自报身份,在经过适当的时间后方可自行刷卡开门。第二,进房的保安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出示学校有关突击检查违章电器的文件或通知,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第三,在搜查到违章电器后,应当现在正式清单上做记录,并由没收者和被没收者亲自签名确认。此外,还应当告知使用违章电器的学生将面临何种处罚,对此不服应当如何申诉。第四,有条件的应当在发现被查寝室无人后做视频记录,留作日后证据。第五,尽量选取适当的时间进行检查,避免给学生的正常生活造成过多无必要的不便。第六,必须由同性检查人员进入宿舍。

  暂且写到这里,只希望尊敬的母校下次再进行检查时,能把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还给我。

  【作者简介】

  郑毅,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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