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商家对赠品也该“三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9 10:18
人浏览

近年来,“买一赠一”成为商家主要促销手段之一,有关商业赠品的纠纷因此日益增多。商家所赠物品应否享受“三包”服务;商家就赠品假冒伪劣应否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以及,因赠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商家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诸问题,商家与消费者各执一端,难达一致。笔者认为,依据法理和我国现行法律,在商业赠品所引发的纠纷中,商家对于其附带赠与的物品应承担完全的瑕疵担保责任,担保其赠与的物品不存在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瑕疵,不存在致人损害的瑕疵。理由有四:

其一,从买卖合同角度而言,“买一赠一”为商家所发要约邀请,消费者一旦与商家达成买卖合同,“买一赠一”条款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买卖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消费者所购商品和商家赠品均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据此,消费者负有支付商品价款的义务,享有领受商品和赠品的权利;商家则享有受领价款的权利,承担按约定提供商品的义务,并有义务按买卖合同给付赠品,同时保证赠品质量。换言之,消费者与商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家赠送商品是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商业赠品乃售出商品的延伸。若赠品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不具备使用性能,商家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包退、包换、包修”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从赠与的角度而言,“买一赠一”中的赠与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赠与的行为。基于赠与行为的无偿性,除非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赠与人就赠与财产的瑕疵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一般的赠与,它具有独特的个性,这种赠与是有条件的,或者说是附有义务的。详言之,消费者欲获得赠品,必须购买价值较大之商品,即先行履行购买商品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这里,购买商品是消费者获赠商业赠品的前提条件(所附义务),赠与的物品具有瑕疵,商家(赠与人)理应在商品售价范围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而瑕疵担保责任正是出卖人责任之一,因此商家应当就其赠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其三,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商家也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商家之所以赠送商品,其本意不在普施救济,而在于借助促销实现商品交易的目的,其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消费者虽受有利益,却是通过有价交换获致,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负担付款义务而已(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作为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中了)。如赠品具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消费者)所受利益有所减损,使受赠人遭受损失,这违反了消费者为购买商品获赠物品而订立合同的初衷。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平衡商家与消费者权利义务起见,应对商家科以完全的瑕疵担保责任,此担保责任不惟针对所售商品,也应涵盖所赠物品。因商业赠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商家必须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从社会学意义而言,在诚实信用、市场秩序日益为公众所重视、为市场所呼唤的今天,若不判定商家就赠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无异于放纵商家借助“买一赠一”之名行非法促销吸引消费者之实。如此,则难以对商业欺诈行为予以有力规制,这对于商业诚信之塑造,市场秩序之维持,均为不利。

综上,商家应对赠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承担“三包”责任,就赠品假冒伪劣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就赠品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姚德磊 熊艳蓓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