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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呈现新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9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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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审判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特点:

一、专利权纠纷比重大,新类型案件多。

二、高标的额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呈上升态势。

三、著作权案件诉讼客体不断增加。作品专有出版权、名称权、数据库作品、表演者形象等均首次成为诉请保护的客体。

四、商标侵权案件社会影响大、索赔标的高。此类案件中有不少涉及世界及国内知名公司、驰名商标及相关注册商标等,社会各界较为关注,诉讼时原告的索赔标的也日益高涨。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措施多样化。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或企业字号、虚假宣传、不当使用互联网地址等多种方式。

针对以上特点,对此类案件的审判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特点:

一、疑难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增大。如著作权纠纷中的赔偿标准、商标权纠纷中的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程序及标准、反向假冒商标如何认定侵权等问题,以及行政管理权与司法裁判权的管辖界限、“捆绑销售”是否构成垄断行为、计算机软件开发、交付标准等问题,均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

二、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案件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这一方面是由于与知名企业或知名品牌相同或相似容易挤占市场份额,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审查授权部门未统一,也造成了不同权利主体拥有内容相同的知识产权,容易产生争议。

三、老戏剧作品编剧、编曲的著作权案件逐渐增多,适用法律难度大。由于这些案件的诉讼请求大多涉及到戏剧音像制品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多方面权利归属及行使,且作品创作当时的法律尚未出现法人作品、职务作品或个人作品的概念,因此处理时经常成为疑难复杂案件。

四、计算机网络纠纷数量增加快,涉及领域多。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案件已越来越多地和计算机网络联系,目前计算机网络纠纷已涉及到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等各领域。其中对案件管辖权、作品定性以及网络运营商责任认定等问题已成为审理难点。

五、音像制品侵权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认定标准不明确。较多案件原告并非系争录音录像制品版权人,而是通过与版权人或发行公司签订版权证明授权书等各式合同、协议取得系争音乐曲目或者电影在中国内地出版发行权的国内企业,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主体资格常常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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