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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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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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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经济法律关系的承担者是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经济法主体。

  2.从追究责任的主体来看,国家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都可以追究违法当事人的经济法责任。

  3.从追究责任的目的来看,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追究违法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主要不是为了补偿损失,而是为了对违法当事人实施某种经济惩罚促使其行为合理化、合法化,恢复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4.从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来看,是剥夺违法当事人一定的经济权力或经济利益。

  5.从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来看,既可以采用司法程序,也可以采用行政程序,而且更主要的,更大量的是采用行政程序。

  (史文清主编:《新编经济法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84页。)

  (二)

  1.在责任发生的前提或基础上,作为经济责任的基础——经济义务,既可以由经济法律规范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在责任发生的范围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是各不相同的。经济责任只发生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中。其次经济责任却大量发生在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计划性”宏观经济协作关系和微观经济协作关系之中。

  3.在责任的实际内容上,经济责任具有不同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特点。经济责任主要以经济利益为内容,并且还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在承担责任的主体上,承担经济责任的主体结构具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所不可比拟的复杂性。

  5.在实施责任所适用的法律和机关上,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之间也各有千秋。……在认定责任所依据的法律方面当然就是经济法的规定。在追究责任的机关上,实施经济责任的机关,除了人民法院之外,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及经济仲裁组织。

  6.在责任的执行方面,经济责任也有不同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地方。

  (杜飞进著:《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32页。)

  (三)

  1.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它体现在:既有经济法义务,又有经济法权利。

  2.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它不仅涉及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且涉及国家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关系。

  3.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具体来说,追究政府机关经济法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赔偿或补偿经济主体的经济损失,其惩罚性体现得并不明显,追究经济主体法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惩罚经济主体,其赔偿性和补偿性并不明显。

  4.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政府机关的经济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政府机关,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经济主体。

  5.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团体)责任。当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权利,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时,承担责任的主体并不是法定代表或者工作人员,而是相应的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

  (苏惠祥、邱本主编:《经济法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181—187页。)

  (四)

  1.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并非同类,不属于同一层面,因而他们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2.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双重性。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所谓本法责任即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所谓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应当承担其它法律规定的责任。……但是在经济法律责任中,本法责任是第一位的,由本法责任引起的他法责任是第二位的。

  3.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基本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在许多方面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因而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性也是必须引起重视的。申言之,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规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点。

  (吕忠梅、刘大洪著:(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166——168页。)

  姚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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