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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破产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1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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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仅将破产的主体定为企业法人,一直将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排除在破产主体之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已不在少数。当出现非法人组织和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人民法院会单独受理各债权人的起诉,并依法作出裁判,但在执行过程中适用什么样的程序、按照什么样的顺序和比例进行没有法律规定,往往实行执行平等主义,按比例分配。由于分配财产时人民法院拥有决定权,造成实际操作中诉讼在先的债权人能得到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可能得不到受偿,严重损害了平等求偿权的实现。按比例分配财产必然导致所有案件均不能得以执结,“法律白条”现象必然不可避免,法院裁判受到蔑视,司法尊严受到损害。为此,特建议建立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破产制度。理由如下:

一、建立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破产制度有其合法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可以参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而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是对破产企业财产分配的次序和方法。于其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规定,倒不如在破产法中予以立法规范。

二、建立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非法人组织和个人不被列入破产的主体,不能享受与法人组织同等的司法对待,沉重的债务负担使其难以创造生机,难以与企业法人开展平等竞争,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建立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对非法人组织和个人适用破产程序,能够使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债权救济,避免发生争先恐后、弱肉强食等有悖诉讼正义的消极现象。

四、建立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些非法人组织和个人,不乏有恶意欠债者,如果在法院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审查其确属资不抵债时,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可以避免资产流失,避免恶意侵权或欺骗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五、建立非法人组织和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办案效率、缓解执行压力。

张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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