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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横在当事人心头的一堵高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4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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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判入心能发芽”这是当事人对待错误判决最现实的感概。随着人们对司法理解的更新和社会构建新型诉讼秩序的要求,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已经无法满足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效果的需求,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没有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的条文,法律始终没有考虑当事人的申诉权利,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从程序和实体要件方面都很模糊,程序上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但是启动审判监督的只有抗诉和法院院长指令,实体要求方面规定为“确有错误”,实际上能进入再审程序的百分之八十都是人大个案监督或通过关系托动关键人物,再审改判的标准规定的过于主观化,使得当事人的申诉难上加难,其实,公民的申诉权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地再审请求方面,应当首先保障当事人能够对错案有地方诉,有地方说理。现实中很多司法者只是一味地大讲维护司法文书和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往往不考虑当事人的合法申诉权,把申诉权的实现和启动合并到确有错误的改判轨道上,造成当事人无处诉理的局面,使得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请求权形同虚设,现实中以牺牲当事人权利的代价换取的司法权威,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威,也是距离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很远的权威,这是要不得的。

  为切实保障公民的申诉权利,在修订诉讼法时应当考虑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同再审改判的条件分开处理,对待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应当立案审查,而不是非得确有错误才能立案审查,使当事人到处上访甚至进京告状,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只有确立再审程序的启动权还权于当事人,才能改变无序上访的不利和被动局面。

  张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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