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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未按时接回幼儿园开车送回的幼儿致幼儿被撞幼儿园应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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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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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甲送子乙到某幼儿园读书,与幼儿园达成口头协议:在读书期间由学校派车按时接送,学生家长按时领回。2003年12月23日下午某幼儿园司机丙驾驶长安面包车送乙等幼儿回家。车行至幼儿园至某村二组路段乙平日下车地方时,丙将车停靠在公路左侧,乙下车后未见甲就横穿公路,行至距离公路主道外右侧边沿约50cm的公路边上被丁骑摩托车撞伤,送医院抢救产生各种费用20000万元。丁系无证违章驾车,刹车不灵处置不当将乙撞伤。事后,丁向甲支付赔偿款10000元。甲后找到幼儿园要求幼儿园赔付另10000元费用。幼儿园拒绝赔付。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在放学送乙在公路上停车后对乙过公路未进行护送,乙的监护人甲未按时前来接回而导致乙横穿公路时被丁所驾驶的摩托车撞伤,甲与幼儿园应随后疏于监护的同等赔偿责任。即幼儿园应赔偿甲5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幼儿园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幼儿园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幼儿园对学生是尽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这一责任属过错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本案事发的当天下午,乙的家长甲没有按照与幼儿园的约定到路边来接回自己的小孩,幼儿园已按约定将小孩乙送至公路边沿,可以说幼儿园已将乙置于了安全的地方,幼儿园已经尽到了保护之责。同时丁的摩托车撞倒乙是在公路主道外的路边,不是在乙正在横过公路时在路中间撞倒的。因此,本案中幼儿园已尽了保护之责,并无过错。全部责任应由侵权的第三人丁承担。侵权人丁造成了乙的人身伤害,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该司法解释第7条第2款:“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即使幼儿园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认为其未尽保护之责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只有在不能确定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或者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学校才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学校在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仍然有权向直接实施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幼儿园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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