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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行为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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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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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广大学者的认可。由于侦查行为与隐私权的保护存在天然的冲突,所以侦查领域隐私权的保护更值得重视。我国刑事诉讼领域隐私权保护的研究起步较晚,侦查领域隐私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更是寥寥可数,现有的研究几乎都是对侦查程序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进行总结,而很少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本文将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文献综述法等方法探讨侦查行为与隐私权保护的关系。

  一、隐私与隐私权

  (一)隐私

  中国古代汉语中有和隐私相近的“阴私”或“阴事”二词。《辞海》对“阴私”的解释为:心中的秘密。《辞源》中对“阴事”的解释为秘事或宫廷中事。无论“隐私”还是“阴事”都有秘密之意,指不愿公开之事,和我们今天所说的隐私有相近之处。

  隐私究竟包含着什么内容?笔者认为,隐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指秘密之事。何为秘密之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甚至是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理解。例如,对于女人的年龄,西方的观念认为其为隐私,而我国的传统观念并不认为其为不可公开之事,因此,在各种表格中往往都有出生年月一栏;再如,对于工资,西方观念认为其为不可向别人探知的事情,而在我国却不然。因此,隐私指在一定范围内,被公众认可的不易被公开的秘密之事。此外,隐私还包括自己对秘密事情的控制:隐私不仅为私人之事,还指主体不愿公开之事。自己有权对有关自己的秘密的事情进行控制,即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公开。对于个人之私事哪些可以与他人分享,哪些不能对外宣传,其中的界限由个人划分。

  二指生活安宁的状态。每个人都享有独处的状态或和他人独处的状态,这种状态是安宁的,不希望被别人打扰的。

  (二)隐私权

  隐私权的概念在近代才被提出。1873年,詹姆斯·弗吉姆斯·斯蒂芬(JamesFitzjamesStephen)在他的论著《自由、平等与博爱》(第一版)中,第一次明确地从哲学角度对隐私进行论述。而从法律角度第一次提出“隐私权”概念的是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文章指出“隐私是人类尊严不可缺少的一种条件和权利,是对人的平等的尊重和一种人格”,这对后来学者的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美国学术界对隐私的定义五花八门,阿丽塔·L·艾伦(AnitaL.Allen)与理查德·C·托克音顿在《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中指出:

  “凡是可以被描述为不体面的行为总是一种或另一种对隐私的侵犯。”

  “隐私是一种保持安宁的独处生活的权利(therighttobealone)。”

  “隐私就是对他人接近一个特定个人的限制。当其他人完全无法接近或者接触一个人时,这个人就享有了完整的隐私。在享有完整的隐私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人有关于X的信息,没有任何人注意X,也就没有任何人对他实施身体上的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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