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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2-04-29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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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是有两种,一种是张贴公告,另一种是在报纸上登刊,属于送达的一种,在其余送达均无法实现或者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适用,一般公示的时间为六十日,期满后即为送达。送达还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这五种方式。

  一、公告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一)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二)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四)邮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通过邮局诉讼文书用挂号方式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六)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二、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的条件

  当事人的诉讼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时,法院才能使用公告送达。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1、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

  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

  3、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告送达方式有哪几种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公告送达有三种传统方式:一是在法院张贴公告;二是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三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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