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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边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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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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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____持有____国护照,申请执行人____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____出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____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制____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院长: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执行依据情况。表述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在其后的空白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
2.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表述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执行通知书的发出日期,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生效法律文书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以及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3.申请边控的情况。表述为:“因____持有____国护照,申请执行人____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____出境。”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边控对象的姓名、申请执行人的姓名、边控对象。
4.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审查结果。表述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____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5.裁定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人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如边控对象外国人),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人境管理法》第23条第2项。
6.裁定内容。表述为:“限制____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势件。”其中的空白处填写边控对象姓名。
7.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行。”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 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本件一般不得涂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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