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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特别程序的范围有哪些吗?特点又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01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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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启动特别程序呢?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特别程序的特点与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的特点

  1、实行一审终审。即判决、裁定一经作出,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

  2、独任审判。即由一名审判员审理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管辖的法院是基层法院。

  4、不用交诉讼费用。

  5、如果特别程序的处理有问题,不能再审,但可以提异议。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选民资格案件

  将选民资格案件纳入特殊程序范围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百姓的选举权,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一般公民只是对选民名单出现问题才提的申诉,例如,漏了有资格参选的人、名字写错等。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1)宣告失踪的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

  (2)宣告死亡的条件: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3)公告期间:宣告失踪的是3个月,宣告死亡的是1年,因意外事故被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是3个月。

  (4)若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经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由其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必要时,可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定。

  (3)代理人为近亲属,如果近亲属互相推托,可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担任。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申请主体可以是“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个人”。

  (2)公民申请,大致两种情况,一是他发现了无主财产,二是他知道原主,但原财产所有人已经死亡而该财产又无继承人,无人对财产主张权利。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主管范围内发现了无主财产,二是财产的原财产所有人是它的成员或者和它有经济上的联系,而该原财产所有人无继承人等。(2(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4)申请形式。申请必须是书面的。申请人应写明财产种类、数量、特征、现存放何处等,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1)除了人民调解法规定可以申请确认的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央批准的司法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可以确认的调解协议,均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申请确认范围。

  (2)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3)确认审查协议的内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内容是否违法明确、有无违背社会公德等。

(责编:白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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