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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打出租车遭遇车祸 状告出租公司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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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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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乘坐出租车时,出租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导致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向西青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已经生效,陈某获得相应赔偿。因为该诉讼时陈某的伤情并未痊愈,此后又有两次住院治疗。陈某在车祸后三年再次向南开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出租车司机、出租车所属公司以及第三人——出租车所有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

  三年前车祸导致旋转性斜视

  2005年8月下旬的一个夜晚,陈某乘坐邢某驾驶的出租车沿津涞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途中,出租车与一辆货车发生接触,造成邢某、陈某受伤。该事故经天津市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调查认定,货车司机米某负主要责任,邢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颞下皮血肿,头外伤后旋转性斜视。2005年10月,陈某向西青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2月西青区法院作出判决并已生效。因在第一次诉讼中,陈某的伤情并未痊愈,在西青区法院判决后,陈某又于2006年2月两次住院治疗眼睛。陈某认为,邢某以出租车公司司机名义从事运营,自己乘坐了出租车,双方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发生车祸,造成人身损害,出租车司机、出租汽车公司及出租车所有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又以合同违约向南开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出租汽车公司赔偿

  南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邢某驾驶的出租车是本案第三人范某购买,但相关手续均登记在被告出租汽车公司名下,陈某乘坐该出租车外出,即与被告出租汽车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由于发生车祸给陈某造成身体伤害,对此给陈某造成的合理损失,出租汽车公司应予全部赔偿。出租汽车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向其他赔偿义务人追偿。关于被告提出的应该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进行诉讼的抗辩理由,因本案件属于侵权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原告有权选择,现原告主张违约,符合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虽于2005年8月发生,但在诉讼时效内,原告就其前期损失曾经主张过权利,至2008年2月一直处于继续治疗阶段,故原告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南开区法院判决:被告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9000多元。(文中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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