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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炒股亏损上百万 赔偿委托人10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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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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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市几度红火,催生了一批民间“炒股高手”,他们介于证券经纪人与一般散户股民之间,靠赚取炒股盈利部分获得报酬。然而,股海无情,在熊市的大潮中,再有水平的炒股高手,同样会输得惨不忍睹。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炒股高手”张先生赔偿委托人林女士损失101.9万余元。

  托人炒股损失上百万元

  2007年10月中旬,沪深股市达到历史高点,不少人还憧憬股市走到8000点、甚至10000点的高度。经人介绍,家住云南昆明的“富婆”林女士与家住上海的“炒股高手”张先生约定,由林女士提供资金,张先生使用案外人杨某开设在广发证券公司昆明某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代为交易股票。盈利部分林女士得70%,张先生得30%.3天后,林女士按约将人民币292万元存入杨某的资金账户,由张先生操作买卖股票。岂料,2008年股市走势却一个劲地下跌,进入熊市。

  看着自己的“真金白银”一天天缩水,林女士坐不住了。2008年3月13日,林女士提出要张先生卖出全部股票及时止损。而张先生却认为,“奥运”行情定会展开,向林女士提出,再给他两个月的时间,承诺如亏损则归还林女士292万元资金;如盈利由林女士得40%,自己得60%.5月27日,张先生还就上述内容出具了承诺书。

  但同年6月14日,待张先生将所持股票全部出售,林女士仅得款161.9万余元。之后,张先生出具欠款确认书、补充说明书称,自愿承担股票亏损130万余元。后因双方对赔偿事宜交涉不成,林女士只得寻求法律诉讼解决。2008年8月,林女士聘请律师把张先生夫妇告上法院,认为张先生出具的欠款确认书,自愿承担股票亏损130万余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全额赔偿并承担聘请律师费3.9万元。

  法庭上,张先生辩称,该案件不是单纯的债务纠纷,是一起委托理财为名的转嫁亏损为目的、具有赌博性质的协议,应归于无效而不予保护,请求法院给予驳回。而张先生的妻子则辩称,不清楚林女士与丈夫间的纠纷,该诉讼争议的金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律师费也缺乏依据。

  根据合同分解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林女士将资金、证券等资产交给张先生委托理财的意思表示,以及委托理财结果造成亏损的事实证据充分。按林女士与张先生约定,股票交易结果亏损均由张先生独自承担,林女士不承担任何损失,应确认为保底条款。保底条款有悖于民法之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应确认该保底条款的内容为无效;该合同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为有效。

  涉及委托理财合同损失的责任承担,结合此案的证据,可确定2008年3月13日为委托理财合同损失的责任的分界点。此时股票账户中仍有资金265.2万余元,林女士提出清账,张先生应终止履行合同,将证券、资金账户中余额返还给林女士,林女士应自行承担截至3月13日的损失28.1万余元。但张先生却提出延长履行期限两个月,导致证券、资金账户中损失进一步扩大,张先生应对该时间段股票账户中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除去林女士自行承担的28.1万余元外,张先生应赔偿林女士损失101.9万余元。此外,因张先生造成委托理财的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对林女士要求张先生妻子共同承担责任,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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