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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 舉証責任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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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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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主張,誰舉証”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採取的一般舉証原則。但在醫患糾紛中,我國採取了舉証責任倒置原則,即當患者和醫院發生糾紛時,由醫院“自証清白”,否則將推定醫院存在過錯,進而承擔相應責任。

  ■舉証責任倒置,原本是為了保護患者利益,但面對糾紛,患者仍然感到無助。與此同時,醫院和衛生部門對舉証責任倒置頗多苦水,甚至引發醫院過度檢查、保守治療。

  ■醫患糾紛中的舉証責任倒置正處於風口浪尖,它究竟該何去何從?

  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就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肖志軍拒絕簽字致孕婦李麗雲死亡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西區在患者李麗雲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但其死亡主要原因與其病情危重、病情進展快、綜合情況復雜有關,醫方的不足與患者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因此不構成侵權,駁回孕婦家屬的訴訟請求﹔但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由朝陽醫院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經濟補償。

  據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肖大明介紹,北京二中院自2006年1月至2009年10月,共審結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335件,其中調解結案僅30件,佔8.95%,低於一般民事案件的調解比例。

  醫患糾紛案件呈現多發狀態,醫患關系面臨諸多沖突,舉証責任倒置原本為保護患者利益、促進醫患和諧而規定,但現在卻面臨新問題、新挑戰……

  ロ 舉証責任倒置,有利於患者維權

  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醫患糾紛案件。該市王女士於2007年底在某醫院分娩,醫院為王女士實施剖腹產手術,分娩出一男嬰,沒料到嬰兒在幾小時后死亡。

  王女士及其家人認為,是醫院的過錯導致嬰兒死亡,請求法院判令醫院承擔責任,並賠償相關損失。在此案中,根據舉証責任倒置原則,醫院應該承擔証明其無過錯的義務。在審理過程中,醫院僅僅提供了其診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但並不能証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証據。因此,法院判決醫院存在過錯,應對其過錯行為給王女士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醫學是專業性很高的科學,不要說普通人,即使了解一些知識也難以在醫患糾紛中佔優勢。不僅如此,現實中很多醫療病歷、資料等都保存在醫院,患者根本無從掌握,這就造成一開始患者和醫療機構就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地位。如果發生糾紛,患者收集証據困難重重,幾乎很難收集到對自己有利的証據。

  “醫療訴訟從‘誰主張誰舉証’發展到‘舉証責任倒置’,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關心。因為患者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相比,在專業知識和技術手段方面處於弱勢地位。”審理這個案件的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萬景周介紹說,舉証責任倒置原則要求醫療機構對自己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進行舉証,更有利於法院查明案件事實,讓受到醫療侵權的患者及家屬獲得較多的賠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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