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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青律师:涉外民事诉讼指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8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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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李长青日前为一起涉外民事纠纷提供了法律咨询,并就涉外民事诉讼应注意的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首先应确定管辖法院。

  1、首先要考虑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如果有,要

  依照协议确定。但要注意涉及三资企业合同纠纷的,只能约定由中国法院管辖,如果出现其他约定无效。

  2、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外方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双方虽然不存在协议管辖,但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则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二、其次应考虑适用哪国的法律。

  1、约定优先原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哪国的法律,没有约定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三资企业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2、条约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场所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身份优先原则。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三、期间和审限的特殊规定。

  1、答辩期和上诉期一般为30天,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期间为六个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

  四、判决以后如何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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