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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可以联合竞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4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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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起因:
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于2006年4月被法院裁定破产还债。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就欲拍卖所持某上市公司股权向社会公开选聘拍卖机构,河北众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它拍卖公司合作竞标中标。
在接受拍卖方资格选聘过程中,委托方对该拍卖公司与其他拍卖公司合作竞标,以及接受委托是否能加强拍卖力量、是否能提高在拍卖过程中对突发风险的承担能力、是否能够促进拍卖进程的有序进行和完满实现拍卖目标等方面心有疑虑,提出了质疑。

双方焦点:
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员基于上述质疑,认为这样的竞聘方式也很少见,所以取消了拍卖公司联合竞聘的资格。
而该拍卖公司则认为,这种情况虽然很少见到,但是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而且很多专家也提倡这样的做法,不应取消他们的竞聘资格。

中拍协答复:
我国没有禁止拍卖企业与其他拍卖公司合作竞标的限制性规定。作为对全国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的拍卖企业自律性组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一直鼓励拍卖公司之间加强业务的合作,以期实现优势互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也提倡有条件的拍卖企业合作竞标、联合拍卖,为拍卖委托客户、为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因为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之间的合作有利于拍卖项目宣传、拍卖的招商、拍卖师的共享和优选;有助于提高拍卖公司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实现拍卖价值转化中的价格最大化,促成拍卖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20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的规定,建议该拍卖公司在与其他拍卖人联合拍卖时,经常与委托人沟通,以完满实现拍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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