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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和变卖有什么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1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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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信托商店、供销合作社等部门代为出卖或者收购,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把所得的价金给权利人。拍卖和变卖有什么不同?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拍卖和变卖的不同

  1、程序不同。

  拍卖必须先期公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变卖则无此规定。

  2、期限不同。

  拍卖从对物品的公告拍卖的时间,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变卖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3、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不同。

  拍卖时须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估价,确定底价,然后通过竞介,确定拍卖标的价值;变卖则无此程序。

  4、形式不同。

  拍卖采取公开的形式,以竞争的方式当场成交,而变卖则可直接交商业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

  5、标的范围不同。

  拍卖的财产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也适用于特殊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的变卖和具有特殊价值财产的变卖,大多数国家均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的范围比变卖更广,其地位也比变卖更重要。

  6、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范围不同。

  凡拍卖的物品,在拍卖之前须对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债务人或所有人随意处分,另一方面也便于实施拍卖。换言之,凡没有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拍卖。而变卖的范围更广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也包括未经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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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详细

  (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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