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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拍卖之公信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7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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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关于法院的一些进行强制拍卖的时候的公信力是怎么样进行一个关注的呢?其主要的形式内容是如何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与私人拍卖的最大差异在于法院执行机构凭债权人取得的执行名义为强制拍卖,因此法院拍卖之进行及其效果,不能不有公信力。国家强制执行机构凭其公权力所进行之拍卖行为,不仅应能取信于一般人,而且须能单独承担强制执行拍卖的效果。凡因信赖法院拍卖行为者,无论是拍定人或一般人,均应受公信力的保护,因为基于公权力之法院拍卖,与私人之拍卖行为,其可信赖度自不可相提并论。

  私人拍卖情形下,如无变价权之出卖人擅自将他人之物为拍卖,除拍定人有民法善意取得情形可取得所有权之外,出卖人无法使拍定人取得他人之所有权。依民法原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能直接决定拍定人能否取得拍卖物所有权。至于法院拍卖情形下,法院执行机构之变价权,非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是基于发生公法上之强制执行关系,法院强制拍卖行为即为国家机关有公信力之执行行为。

  故不问债权人之债权是否真正存在,亦不问拍定人之意思为善意或恶意,更不问拍卖物是否真正属于债务人所有,拍定人均能因信赖法院执行拍卖有公法上之效力,而原始取得拍卖物之所有权。此即法院拍卖之公信效果也。法院拍卖既然是国家之公法行为,基于法院拍卖而取得拍卖物所有权情形与依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情形自然不同,从而适用之法律原理也不相同。[page]

  具有公信力的强制执行行为,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憎爱分明权的原理。如拍卖物为动产,民法有关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规定即无适用余地。即在拍卖物为第三人财产时,拍定人仍能取得拍卖物所有权,其依据不是民法善意取得制度,而是依据法院拍卖之公信力;如拍卖物为不动产,自领得执行法院发给权利转移证书之日起取得所有权,无须以登记为取得所有权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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