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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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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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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票据网编辑:您好,2008年11月我公司收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在解付后被银行退回,原因是汇票背书不连续。检查后发现承兑汇票收款人A公司没盖背书章就将承兑转让给了下家B公司,而B公司没发现,在其将承兑背书给我公司时直接在左起第一栏加盖了背书章,致使承兑背书还连续,后我公司找到收款人A公司及被背书人B公司分别开据了证明,说明两家的业务是真实有效的,及其责任问题,但承兑银行依然不予解付。
中国票据网这种背书不连续现象属于银行承兑汇票流通中的断头背书,一般被认为会影响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你公司持有合法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因为承兑汇票票面收款人在转让过程中没有签章背书而影响票据权利。可由出票地地方人民法院举证后出具一份“票据权力确认”,再请求承兑银行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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