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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在粘贴处骑缝章盖到上一方背书人的盖章处了这张票还有没有用

银行 2018-07-10 2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有哪些? 支票和本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汇票有一些限制,具体如下:


    一、法定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形式考虑)


    (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


    (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二、任意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后果考虑)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三、质权人取得的汇票(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的关系。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3)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四、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汇票(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前面两种是从普通背书的形式考虑,后面两种是不能转让的特殊背书,如果直接划分,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如下:
    1、已经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2、已经被拒绝付款的的汇票


    3、后手取得的“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4、质权人取得的汇票


    5、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汇票。

  •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承兑行提交系列承兑材料。根据中国票据网综合统计,承兑申请人首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所需承兑材料主要有八大类。中国票据网特详细列举如下,以方便广大用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1、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2、董事会同意办理信贷业务的证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特定商品需授权经营的要提供授权证明;购销双方长期合作、有商务协议的要提供商务协议。  
    6、以保证方式担保的,需要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保证人同意作连带保证的董事会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和保证人基本资料)。  
    7、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需要提交有关资料: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权利证书,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文件;抵押人或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必须出具第三人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以及第三人基本资料。  
    8、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保证人的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  
    9、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银行汇票怎么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流程: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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