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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票据背书无效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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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添加一张新的单据,添加票据的使用缺陷以及相关的注意事宜。而且在现在使用票据还是比较普遍的。因为很多的国际业务需要用票据作为证据当贸易双方之间存在纠纷时。那么导致票据背书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导致票据背书及其相关问题。

  一、导致票据背书无效的情形

  1、根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根据《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规定,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3、根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

  4、根据《票据法》第109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如企业单位自行印制并使用票据的,票据无效。

  5、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无效。

  6、根据《票据法》第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如单位出票人签章仅有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或者单位印章非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无效。

  二、票据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宣告票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支付人可以拒绝持票人要求支付的要求;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票据支付人主张权利,即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其失去的票据上所载的金钱。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要求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予以处理。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而开始。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 和事实。申请人应当是票据的遗失、被盗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三、汇票需要记载那些事项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导致票据背书无效的情形及其相关问题。导致票据背书无效一般是有相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一个违法的票据无效的情形。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票据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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