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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在哪些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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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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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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