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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31日被告出示伪造的营业执照和伪造的公章以共同经营“安福县龙乐迪娱乐会所”为由,以1000元/月工资,按月分红为诱饵骗取原告信任,叫原告出资55000元入股该会所的10%的股份,并共同签订了〈龙乐迪娱乐会所(安福店)股份转让合同〉和〈股东合作合同〉。合同中明确“所有营业证齐全”和明确工资1000元/月,按月分红的相关事项.签订合同时原告将55000元交给被告刘琼,刘琼开具了一张盖有“龙乐迪娱乐会所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并有刘琼和辛荣的签名交给原告。合同生效并按合同履行一个月后,被告就公然违约不按合同履行,擅自将原告的工资降低到600元/月,经过多次协商无果,被告从2011-02月开始拒绝支付工资和分红,并且不递交相关收支票据给原告履行会计职责,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无奈之下原告于2011-03-22日起诉到贵院要求退回股金,按合同发放工资。原告起诉一个多月后被告由一人签字的解聘书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且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属于严重侵权违约行为。书证七〈人事变动通知书〉进一步证明了被告对原告实施诈骗、侵权、违约的犯罪动机事实和证据。

诉讼 2011-12-13 1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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