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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破产重组流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2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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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往往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当然法院也不会第一时间宣布该公司破产,在宣布破产之前会有一个救助程序就是重组。那么对于地产破产重组流程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地产破产重组流程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地产破产重组流程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重整原因

  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这就是,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换句话说,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三、重整程序效力的优先性

  从程序效力而言,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主要体现在,法院裁定重整后,债务人涉及的破产清算、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引发的诉讼等程序都应停止。[2]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94条即直接如此规定。遗憾的是,重整程序的优先性在《破产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是通过对《破产法》结构的研究发现:三大破产程序在破产法中的排列顺序是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位列三大程序之首,重整理应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得到优先考虑。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也从侧面反映出社会本位的立法理念在我国《破产法》制定过程中产生的深刻影响。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地产破产重组流程全部内容。总的来说,进行破产重组的流程还是比较简单的需要我们去仔细了解相关步骤,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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