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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还未收到 货咋就易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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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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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缝纫厂设备运到博罗后,被法院作为对方财产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东莞一家缝纫机厂的设备卖到博罗后,一分钱都没有收到,对方就“走佬”了。而且,博罗法院还将这批设备作为对方的财产予以查封,用来支付工人工资。缝纫厂觉得很冤枉,提出:当时合同约定,只要对方没付钱,设备就还是自己的。


  缝纫厂到底能不能要回自己的设备,博罗法院到底能不能执行按合同约定原属于东莞缝纫厂的这批设备……


  钱未收到货却没了


  丁某善是东莞市南城区光某缝纫设备经营部的业主。去年6月18日,他代表经营部,与在惠州博罗县石湾镇开厂的台湾籍女子曾凡(化名)签订了一份订购合同,将自己价值278100元的缝纫设备卖给曾凡。合同中约定,作为买方的曾凡,需在设备送达并安装完毕的60天内,分三次付清全部款项。如果未付清,这批缝纫设备即使仍由曾凡占有,其所有权也属于卖方光某缝纫设备经营部。在此期间,曾凡不得转移、抵押、出售、损坏这批缝纫设备。


  合同签订后,缝纫厂向曾凡交付了全部合同约定的设备。然而,就在7月,曾凡却离开了石湾镇。随后,该厂工人以“工资被拖欠”为由,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月3日,工人们又向法院申请,将曾凡留下的财产实施查封。同日,得悉情况的丁某善也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曾凡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设备。


  在等待开庭期间,丁某善为保护其权益,特地委托律师,向博罗县法院递交了“异议说明书”。丁某善一方认为,发货至今,缝纫经营部始终未收到对方交付的分文货款。因此,缝纫经营部对放置在曾凡处的这批设备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在此前提下,博罗法院不得将“第三人”的财产归为被告人曾凡的财产予以查封。8月14日,博罗县人民法院书面驳回了缝纫厂的异议,提出:缝纫厂的设备是否归还,需另经法律途径解决。缝纫厂的查封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异地执行希望落空


  去年10月23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对丁某善诉曾凡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在曾凡未付清货款的前提下,缝纫设备经营部仍拥有这批设备的经营权。而实际情况是,曾凡确实未曾支付付款。因此,法院支持丁某善取回已交付曾凡的设备。


  判决生效后,丁某善向东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由于这批设备正处于博罗法院的管辖,东莞法院向博罗法院发出通知书,委托对方执行该案。[page]


  然而,不久,东莞市人民法院就收到了博罗法院的函件。函件称,博罗法院在处理曾凡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一案中,已将该公司的机械设备予以处置。因此,东莞法院委托其执行的返还丁某善缝纫设备的请求,无法实现……


  处理失当律师质疑


  对于这个结果,丁某善的代理律师东莞市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章万银提出质疑。章万银认为,既然对方还未支付货款,该批设备的所有权就仍完整地属于丁某善。博罗法院不能将“第三人”的财产归到曾凡名下予以处理。即使曾凡此前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在丁某善仍具有所有权的前提下,曾凡的债权人即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也只能要求丁某善退回已收取的款项,同时将缝纫设备原样退回。但是,丁某善的财产实际上已被查封、处置。按照章万银律师的主张,博罗法院的处置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那么,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货物转移给对方后,对方未依照合同如数付清货款,货主是否还可以取回原物?
  一位就职于司法系统的经济法博士表示,法学界对此问题“尚未有定论”。在他看来,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若未付清货款,丁某善(原告)仍拥有缝纫设备的所有权。但是,由于丁已经将设备交付给了曾凡(被告),并由曾凡“实际占有”。在此情况下,合同中约定保留的“所有权”,实际上只是一种“担保物权”,即只能“担保”丁某善收回货款,而不表示丁某善可以必然收回原物。因此,在新的《破产法》生效之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如果拍卖其他财产后仍未能得到完全偿付,就可以对该批设备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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