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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名企业破产案内幕待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21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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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一位债权人在电话中无奈地对本报记者说:“我们对于xx破产,不是不能接受,但一定要在阳光下操作, 现在这种局面,是不是非得上访、非得出人命政府才给予重视……”

  “如果对xx公司的账目能够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让我们了解借款损失的真正原因,哪怕最后的补偿为零我们也没有怨言。”在采访中,众多债权人如此表示。

  xx全称为浙江xx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曾是当地的明星企业,在2008年底却债务缠身,资不抵债。

  2009年10月29日,xx公司的资产拍卖会在舟山市ss楼大酒店举行,五块资产在当日下午全部拍卖完毕,自此xx公司不复存在,曾被无数债权人寄希望的重整方式自然随之成为泡沫。

  从1月舟山市政府成立工作组介入开始至10月29日,不到一年的时间,走完了从重整到破产再到拍卖的程序。

  这些遭到债权人强烈质疑,一些债权人认为,政府工作小组的主动介入,让他们损失惨重,更重要的是整个处置过程不透明、不公开,让他们就像掉入了一个谜局。

  备受质疑的破产

  xx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创建于1998年5月,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周xx,曾是浙江省舟山市第一个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年销售额过亿元,该公司生产的“xx”牌内衣曾热销海内外。

  相关材料显示,xx公司102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达1.77亿元,其中,有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为9127万元,而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的净资产为-2847万元。

  2009年1月,xx的法人代表周xx突然失踪,这让债权人非常震惊,随后舟山市的部分债权人接到公司相关人员电话,通知他们可以到xx公司仓库去拉库存服装抵债,这些债权人就按照公司的通知拉走按照市场价折价后的服装进行质押抵债,一些债权人表示,当时xx库存的货物达8000万元左右。

  周xx失踪后,舟山市政府迅速组成工作小组处理、协调xx公司的相关事宜。政府工作小组介入xx公司后,找舟山市当地的债权人谈话,请债权人给xx公司和周xx东山再起的机会,要求部分债权人把拉走抵债的货物归还。

  据一些债权人回忆,当时政府工作小组表示:政府要给周xx相关的优惠及扶持政策,不会让企业倒闭,这样周xx偿还大家的债务就只是时间问题了。

  绝大部分债权人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及无奈,与xx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xx公司在还款协议签订之三个月后开始还款,且分别在一至三年内给债权人还款完毕。债权人在签订还款协议的同时,要求政府加强对xx公司及周xx的支持和监管,以保证其能够到期偿还债务。还款协议签订后,债权人将xx公司货物予以归还并拉回公司仓库。

  但意想不到的事情又发生了,5月份,周xx携妻儿突然再次失踪,这一次政府也觉得事态严重了。于是,通过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后,将周xx从上海押解回舟山。羁押一个多月后,周xx被取保候审。

  这时,债权人突然发现舟山市政府通过工作小组协调签订的还款协议给他们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且无法挽回。原先有担保的借款协议,因为工作小组协调签订新的还款协议后,所有的担保均已经在法律上脱保。

  对此,舟山市经贸委主任周aa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政府并没有过多干预xx破产事件,一切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周曾是政府工作组的负责人之一。与周所述迥异的是,本报记者在舟山调查期间有知情人透露,个别债权人是迫于政府的压力,这种压力就来源于舟山市政府某位领导亲自打电话给债权人单位领导,指示做好该单位债权人工作。而该债权人就是在这种压力下,被迫与xx签订了还款协议。

  更有甚者,在此过程中,大量资产被转移,债仅人发现原有的8000万元货物也不知去向,农信社的500多万元股份被转卖,同时将公司未抵押的千万元设备全部抵押给了贷款银行,周xx将属于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了亲属。

  这让债权人非常气愤。

  7月31日,舟山定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xx公司破产。8月25日,《舟山日报》刊登《破产企业资产拍卖公告》,公告拍卖xx公司的土地、房产和资产。8月28日,定海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在债权人会议之前,部分债权人多次提出重整要求,为什么法院不进行重整而直接进行财产拍卖,财产拍卖将使债权人的利益大大受损,如果按照财产清算底价拍卖成交的话,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只有9%左右,扣除相关费用后,清偿比例只有5%左右,8000多万无优先权的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证。”一位债权人如此表示。

  更让债权人质疑的是,整个处置过程的不透明和不公开。

  据部分债权人反映,除了忙于重整工作之外,曾多次要求到破产管理人处查账等要求均被拒绝,因此,债权人对所有破产内容以及相关资产、账目等内容一无所知。

  9月11日,在多方努力下,法院通知债权人委托人可以到管理人处有重点地查账。在被允许的两个多小时的查账过程中,就发现了有3129万银行贷款从一般性债权变为了抵押性债权,债权登记上管理人的财务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存在不一致等诸多问题。

  百万发票迷踪

  10月29日,本报记者就债权人反映的xx公司700多万元假发票冲账问题前往舟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进行调查。该队副支队长顾zz的解释为:“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周xx与假发票没有刑事责任关系,是xx公司在厂房建设过程中承建方提供的,用公安的术语讲是‘善意取得’。”

  对此,债权人提出异议。在他们看来,第一,xx公司为纺织类企业,提供假发票的企业为广州一家贸易公司,两者之间根本不应涉及厂房建设的业务往来;第二,广东公司已经澄清,没有开具过上述发票,因此周已经涉嫌买卖假发票。

  另外,针对上述问题记者还致电某直辖市国税局稽查人员,据这位稽查人员介绍:“关于假发票取得的确有善、恶意之分,但仅限于取得,一旦使用就难逃恶意之嫌……”

  而记者在舟山公安局经侦支队采访时,几次要求顾zz出示进一步证据,顾则以侦查细节不便透露为由,拒绝进一步的佐证。[page]

  实际上,据记者掌握的材料显示,2007年12月26日、2008年1月21日和2008年5月7日,xx公司分三次向舟山市kk船务有限公司支付了3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而根据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的登记显示,舟山市kk船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8日,却于2007年7月30日注销。办理了工商登记的注销意味着从2007年7月30日起,kk公司已经完全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公章、财务章等应当全部交给工商部门销毁,也就是说,kk公司应该不能、也无法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当然更不可能收受任何款项。然而,xx公司却在该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向该公司支付了共计700万元,此支付行为显然是非法的。

  xx公司支付700万元后,用广东ii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6张增值税票冲帐,发票金额共计700万元,其中增值税为1017094.01元。发票的开具时间分别为2009年3月9日两张、2009年3月20日一张、2009年4月3日一张、2009年4月14日两张。据债权人称,人民法院曾告知,ii公司否认曾经开具过上述发票,这些增值税票是假发票。

  根据上述情况,代理人认为,从危害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xx公司有可能涉嫌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罪或者伪造增值税发票罪。如果xx公司涉嫌这些罪名,应当对xx公司处以罚金,并且对xx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周xx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

  从公司财产角度来看,周xx以及相关负责人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如果周xx等人将700万人民币据为己有,那么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挪用700万元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则周xx等人涉嫌挪用资金罪。

  从股东角度来看,如果700万元是公司帮助股东抽逃出资,700万元已经被公司的股东实际占有,那么,xx公司的股东就涉嫌抽逃资金罪。

  从发票上的公章角度来看,如果公章是周xx等人伪造的,而这个名称的公司又确实存在,那么周xx等人还会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对于上述情况,公安部门以发票是所谓“善意取得”为由,拒绝立案侦查,明显就属于行政不作为。xx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没有支付货款的情形下,却以增值税票冲帐,无论发票的真伪,该行为就已经属于伪造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据此,xx公司就已经涉嫌偷税罪。至于增值税票是否是伪造、700万元被何人实际占有等情形,需要公安部门予以立案侦查,查清事实后,根据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等,由人民法院予以定罪量刑。

  邵kk为何要做“范跑跑”

  随着调查的深入,记者接获多位债权人对资产管理人的质疑。债权人认为:“债权登记上管理人的财务报告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为何对不上?管理人到底是在维护谁的利益?”

  10月30日,记者就上述问题进行采访。

  下午13时,记者先是致电资产管理人——浙江yy律师事务所主任邵kk。邵在电话中获知北京记者来访后,称自己正在另一家公司谈合作,并告知记者一个小时后再与他联系。然而,当记者在挂断电话后立刻前往yy律师事务所时,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当记者与邵kk在其律师事务所面对面时,邵始终不肯承认自己就是该所主任邵kk,并快步离开其办公室,该所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还向记者谎称邵kk并不是他。在记者一再追问该所墙面上贴有邵kk照片后,这位女性工作人员迅速逃离了记者的视线范围。

  见此情景,邵kk很不情愿地走了过来,并开始与记者对话。

  但当记者再次追问其xx账目为何对不上时,始料不及的是,邵再次迅速走开,跑回自己的办公室,不愿见面。

  据《中华xx时报》此前报道:“邵kk表示,他们只是扮演一个看门人的角色,一切按照法院的要求去做。”

  事实上,不论是看门人,还是依照法院要求,管理人的基本职责是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然而,面对并不复杂的问题,管理人为何要避而不见,这背后到底掩藏着怎样的内幕?记者不得而知,债权人也无法获悉,这也是他们最为关注的。

  “账目确实有问题”

  8月28日,定海区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1号审判庭外,债权人在登记后每人领到一本《浙江xx服饰企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拿到了会议资料,所有债权人才第一次看到xx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以及资产评估等数据资料。

  而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人民法院首先由破产管理人做《浙江xx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工作报告》、公布《债权清册》以及《财产调查报告》、《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初步方案》的报告。破产管理人宣读完上述报告后,合议庭的主持人马上要求所有债权人进行投票表决,需要债权人表决的内容已经做成固定表格,人民法院要求债权人直接填写表决决定。

  一位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当场指出债权人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根本无法核实债权名册所列债权的真实性;债权人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根本无法核实破产人的财务真实状况以及管理人对其财务管理和追偿情况等。

  该代理律师要求合议庭停止要求债权人在此次会议上进行任何表决,所有需要表决的内容在法院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在下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相关表决。

  但这些没有被采纳。

  一些债权人及代理人提出了本次债权人会议存在的问题,应该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应该将xx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周xx个人财产进行彻底清查,揭开公司面纱。此外,债权人对法院指定有优先权的债权人银行代表作为破产债权人主席存有异议。同时也提出不同意在这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

  10月30日14时,记者来到定海区人民法院采访,该院分管经济庭工作的冯副院长告诉记者,法院在处理xx破产案的原则就是要维护好债权人的利益。对于法院为什么没有应部分债权人要求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冯副院长表示,法院对此采取了表决单的形式,主要是考虑到很多债权人在外地,集中开会存在困难,表决结果虽然人数上符合但在债权比例上不符合成立召开债权人委员会的条件。

  至于在表决单的设计上,最后一条注明:“没有反馈的表决单视为不同意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部分债权人提出,如果表决单不这样设计,是否结果也会不同?冯副院长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的问题,只说表决单如何设计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债权人提出查账中发现的问题,她称账目确实有问题,目前这项工作还未结束,因此还无法告知结果。[page]

  一债权人代理人认为,根据《破产法》第61条和第64条的规定,选举债权人委员会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对是否选举债权人委员会进行表决。如果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则应当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邮寄表决单的形式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除表格设计容易影响债权人投票的真实意思表示之外,还会出现表决单未送达到债权人或填写完毕的表决单未能寄回给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的情况,致使表决结果不真实。

  本案中,邮寄了102份表决单,仅收回61份,其中有52人同意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而管理人却以102份为分母,计算出同意的人数比例50.98%、债权比例为46.28%,因此由于债权比例不符合法定比例,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提议被否决。这种计算方式,完全排除了未收到的41份表决单的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他们是否同意我们无法得知。《破产法》之所以规定以债权人会议的形式进行表决,就是要让每一位债权人能够有充分地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机会,债权人现场表示同意与否,也可以最大程度减少由于文字表述或表格设计带来的理解误差,而邮寄表决单显然难以做到这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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