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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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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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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8年9月27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8)沪二中民四(商)破字第2-1号],本公司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08年8月11日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本公司,本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表示同意。

  上海二中院认为,被申请人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对申请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华源股份有限重整予以受理。

  根据上海二中院公告[(2008)沪二中民四(商)破字第2号],第一次于2008年11月11日13∶30召开,具体地点另行通知。管理人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XX号31楼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200120;联系电话:021-58799888;联系人:郝XX,年XX。

  特此公告

  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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