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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的课税计算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8-3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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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税收知识我们可以得知,清算所得指的是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应该扣除的数额,最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纳税人依法清算时,以其最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清算所得的课税计算方法是什么?针对上述问题,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清算所得的课税计算方法

  清算所得课税,在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作了规定。

  其计算公式可概括如下: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接受损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清算所得税额=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清算当年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二、清算程序概括

  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清算方案的确认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清算义务人,是指有义务组织公司清算的人,包括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如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则公司清算义务人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清算所得纳税筹划

  (一)清算所得中资本公积项目的税务筹划

  资本公积金中,除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外,其他项目可从清算所得中扣除。对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发生时计入资本公积,清算时并入清算所得予以课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可以较原来多提折旧,抵减更多的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

  (二)改变企业解散日期会影响企业清算期间其应税所得的数额。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可以得知,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纳税人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就是清算所得的课税计算方法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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