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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注销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4-30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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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清算注销的程序其实就是公司清算的程序,在工作中我们常常将其称为公司清算程序。这是很多案件的焦点所在。很多人都不清楚公司清算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企业清算注销程序的相关内容。

  一、企业清算注销程序

  1、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3、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据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三)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四)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六)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企业清算注销程序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公司清算因为其专业性、复杂性最好寻找公司清算的律师来指导进行,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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