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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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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2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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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但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即认为自己尚不具备破产原因或者对于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l5日。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这里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送交破产申请人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以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准备相关材料,积极应诉。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l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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