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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申报、审核与登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1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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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受理破产申请后,法院会在《人民法院报》上登载破产案件公告,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其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破产债权的申报、审核与登记,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受理破产申请后,法院会在《人民法院报》上登载破产案件公告,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其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务人就所负债务向债权人以其所有的特定财产设定担保,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的债权。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就设定担保的财产享有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情况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等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款、追缴的财产;

  2.应向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交纳的除税款以外的规费、会费;

  3.破产企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破产企业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4.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5.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6.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破产债权的审核、登记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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