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议决机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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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案例
该公司的债权人会议开得一直不是很顺利,债权人意见纷纷.债权人丙认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得太早了,当时他尚未申报债权,被剥夺了参加该次会议的资格推荐阅读: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案例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案例某市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经营服装,鞋帽和文教用品.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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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案例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决规则
推荐阅读: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决规则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除此之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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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的内容: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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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优先债权的审查和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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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优先债权的审查和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五、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请债权的所有债权人组成。破产企业债权银行总行或分(支)行派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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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答:根据《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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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审查和确认债权审查和确认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首要职权。具体说,包括以下两个步骤。(1)审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债权表和所有证明材料,并方便他们随时查阅。。债权人对个别债权的成立、性质、数额以及担保权有疑问或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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