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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滥用取保候审制度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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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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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核心内容:无论是关于取保候审的一个工作问题,还是一个执法问题,如果没有做到擅用其作用,那么就是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问题。执法中,这个滥用取保候审的制度中存在什么弊端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

  核心内容:无论是关于取保候审的一个工作问题,还是一个执法问题,如果没有做到擅用其作用,那么就是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问题。执法中,这个滥用取保候审的制度中存在什么弊端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取保候审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相脱节,执行难以落到实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在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往往配合不力,甚至不愿执行,导致一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处于失控状态;保证人因为无人监督也认为是走过场而不切实履行保证义务。加之,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没有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致使这些单位职工周围居民、村民不明真相,误以为是检察机关收了钱或某些干警徇私舞弊,放了犯罪嫌疑人,不但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弱化了群众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力度。

  (二)强制措施在反贪侦查过程中不仅是必不可少的侦查手段,而且是获取犯罪证据,全面侦破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般而言,强制措施出手越果断、越突然,强制力度越大,其震慑作用就越大,效果就越好,否则,一个案件就只能维持现状。今年,在我们立查的6起案件中,在立案以后,办强制措施只是例行公事,由于过多使用了取保候审而少用了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从而,削弱了强制措施在案件突破中的侦查对策作用,使得这几起案件在立案后都未能有较大突破。

  (三)在反贪侦查中,过多适用取保候审难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我们今年适用取保候审的5起案件中有4起在起诉、审判阶段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改变而导致案值减小。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它的言词证据多,有主观性强、易变、固定困难等问题,案犯活动能力强,取保期间多私自或在“高参”指点下翻供或找人翻证,妄图一搏。而案犯被捕后则切断了其与外界的联系,翻供翻证的几率较小。同时《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定义务,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该类行为没有管辖权,从而,导致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翻供、影响证人翻证,最终被判处免刑、缓刑的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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